收受購物卡“洗贓易”
購物卡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賄賂犯罪中,成為賄賂犯罪的“新寵”。“2007年至今,北侖區法院審結了12起購物卡涉賄案件。今年以來,北侖區法院已審結兩起賄賂案件,全部涉及購物卡。”殷東偉說。
據了解,2009年審結的浙江省嵊州市政協原副主席杜洪苗案,除一塊手表外,杜洪苗受賄均為購物卡,總計18萬余元。
殷東偉表示,受賄人之所以鐘情購物卡,除打著人情往來的幌子外,一些受賄人法律意識太淡薄,認為收購物卡跟收現金不同,不構成犯罪。
王吉祥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庭審中,一些行賄人說,一兩千元給錢拿不出手,買煙酒不知是否合對方口味,送張購物卡正好;也有受賄人說,拿錢覺得‘燙手’,收張購物卡更安心,將來要是被發現了,頂多也就是個違紀處分。”
“由于購物卡通常是一兩千元一張,少的三五百元,一些受賄人覺得拿這么點錢也沒事,沒想到積少成多啊。”殷東偉說,他2009年審理的一起建設部門負責人陳某受賄案,其受賄的8萬元中有5萬多元是購物卡。庭審中,陳某也直言沒想到自己竟然收了那么多購物卡。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曾對購物卡涉賄犯罪問題進行調研,該院法官辛祖國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相對于文物、貴金屬、儲蓄卡等物品,受賄者收受購物卡更“安心”的原因還在于“洗贓易”。
“收受購物卡后,處理卡的方式多樣,可以自己拿購物卡或給親朋好友去商場、超市消費,而不會暴露自己的真實身份;同時,大量‘黃牛黨’的存在,受賄者只要自己出讓小部分利益,就可以輕松的將購物卡兌現,簡便快捷,不留痕跡。”辛祖國解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