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生活中已習以為常的購物卡,近日因國家7部委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而備受關注。意見指出當前購物卡市場存在5大問題,其中,“收卡受賄”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在北京市朝陽區、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和江蘇省盱眙縣三地基層法院采訪時了解到,購物卡以節慶日、金額小為“掩護”,逐漸成為賄賂犯罪青睞之物。僅盱眙縣人民法院近3年來審結的10起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中,8起涉及購物卡。
節慶日往往成“受賄日”
2009年,盱眙縣法院審理了淮安市淮陰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人李某受賄案。法院認定李某受賄總額為89000元,其中35800元為購物卡。
“經審理了解,那35800元購物卡都是李某在節慶日收取的。如中秋節、元旦,一些開發商上門拜訪,臨走時通常留下一張購物卡給他。”審理此案的盱眙縣法院法官王吉祥回憶說,李某收取的購物卡,有超市卡、商場鞋子提貨單、煙酒提貨單等,金額多為一兩千元,最大的一筆3000元。
王吉祥說,盱眙縣法院3年來審結的8起購物卡涉賄案件中,購物卡幾乎都是在節慶日收取的,“對貪官而言,節慶日往往成了‘受賄日’。”
人們對江蘇省財政廳原副廳長張美芳一案仍記憶猶新。張美芳于去年年底“落馬”后,調查組從其家中搜出銀行卡、購物卡多達幾十張。據稱,其一個節日就能收取10萬余元購物卡。
“購物卡披上節慶日的外衣,讓賄賂犯罪更加隱蔽,也讓受賄者降低了防范的敏感度。”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法官殷東偉分析說:“很多受賄者認為,節慶日收張購物卡是正常的人情往來,便欣然接受了。”
讓殷東偉印象深刻的是,今年他審理了一起教育部門負責人王某受賄案。王某被認定受賄7萬多元,其中有5000元購物卡,分別是去年他孩子考上大學時別人送的2000元超市卡和今年過年收的3000元汽車加油卡。
“孩子考上大學,逢年過節,朋友間送些東西再正常不過了,收張購物卡怎么能算受賄呢?”庭審期間,王某提出這樣的疑問。
殷東偉解釋說,我國有禮尚往來的傳統,法律也并不禁止親朋好友間的饋贈行為。但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商業賄賂作出的司法解釋,王某所謂“朋友”和送購物卡的行為,全部是建立在王某職務之上的,是借饋贈之名行賄賂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