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wù)總局給出兩種年終獎計稅新法
舉例
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6.1萬元,周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他取得的年終獎是5.9萬元。
舊方法:
韓先生:6.1萬元÷12個月=5083.33元,適用的稅率是20%,速算扣除數(shù)375元,則他該付的稅是61000元×20%-375元=11825元。其稅后年終獎為61000元-11825元=49175元。
周先生,5.9萬元÷12個月=4916.66元,適用于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shù)125,則他該付的稅是59000元×15%-125=8725元。其稅后年終獎為59000元-8725元=50275元。
顯然,年終獎6.1萬元的韓先生,實際到手的獎金反而會比5.9萬元的周先生少拿了1100元。
新方法:
韓先生應(yīng)納稅額=6.1萬元×20%-555元=11645元,其稅后年終獎為61000元-11645=49355元。
周先生應(yīng)納稅額=5.9萬元×20%-555元=11245元,其稅后年終獎為59000元-11245元=47755元。
按照新的計稅辦法,不會再出現(xiàn)獎金發(fā)得多、稅后所得反而少的情況,年終獎高的韓先生最后拿到的獎金依然比周先生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