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1
帶薪休假的享受資格: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張小姐去年大學畢業后,進入一家外貿公司擔任銷售主管。她了解到勞動者享有帶薪年假的權利,便在年底向公司提出了5天的年假申請,可不料公司沒批準。張小姐很生氣,于是甩了工作不來上班了,理由就是“需要享受帶薪年假”。
結果,外貿公司以“曠工”為由,將張小姐辭退了。張小姐不服,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但最終敗訴。
海淀法院的胡高崇法官說,《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上述規定中的“職工”具體包括哪些勞動者,條例并沒有進一步規定。一般認為,帶薪年休假只用于全日制的標準勞動關系職工,而對于非全日制和特殊勞動關系勞動者則不能夠適用。
需要注意的是,“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在實踐中,部分勞動者頻繁跳槽,干幾個月就換一家單位,即使這樣,只要勞動者能夠滿足“連續工作滿一年”這一前提條件就可以享受年休假,只不過享受天數應該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限與全年工作日的比例來折算。
法官釋法
那么,符合累計工作時間的條件,是否一定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呢?“不一定?!焙叱绶ü僬f,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與此同時,《條例》第八條還規定: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后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由此可見,要想享受當年的帶薪年假,除了需要滿足連續工作滿1年這一條件外,還必須不能請假太多。實踐中,就有部分勞動者因不滿上述條件而申請休假,被駁回后起訴用人單位而敗訴的。此時勞動者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