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布意見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
部分基本藥物試行國家統一定價(政策解讀)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全面實施一般診療費,為10元左右,并可經由基本醫保按比例報銷。此外,還將擴大醫保門診統籌范圍,各省增補的慢性病用藥等和當地公立醫院銜接。就此,記者采訪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志剛。
一般診療費明確10元左右
2010年國辦發《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明確提出設立一般診療費,即將原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并,不再單設藥事服務費。目前,各地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及已開展基本醫保門診統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大部分已先行執行一般診療費,并給予醫保報銷一部分,患者只需自付部分費用。
意見提出,全面實施一般診療費,并明確原則上10元左右。并將其納入基本醫保門診統籌支付范圍,按規定比例支付。醫保支付比例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并擴大門診統籌范圍。
一般診療費與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項補助經費、運行補助政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醫保基金等,將成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常態化補償措施,從制度上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有效運轉,不再以藥養醫,從而維護其公益性。
基本藥物制度將擴大實施范圍。鼓勵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基本藥物。在沒有政府辦基層機構的鄉鎮和社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落實基本藥物制度,以確保每個鄉鎮、社區都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農墾、林業等系統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含公立醫院)所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可參照執行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策。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明確基本功能。政府在每個鄉鎮辦好一所衛生院,每個街道辦事處或3萬—10萬居民設置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并重點支持邊遠山區、地廣人稀的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鄉鎮衛生院建設,到2015年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達標率達到95%以上。
慢性病用藥今后在鄉鎮醫院也能買到
“據統計,已經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并開展了規范集中采購的省份,基本藥物實際銷售價比制度實施前平均下降30%左右,工信部納入統計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生產的藥品占中標品種的63%,并有效遏制了過去基層藥品采購渠道不正規,回收藥、假劣藥充斥市場的情況發生。但也要看到,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一些生產企業惡性競爭,有的藥品配送不及時等。”孫志剛說。
意見對基本藥物的采購、配送等環節進行了鞏固完善。對經多次采購價格基本穩定的基本藥物試行國家統一定價;對獨家品種試行國家統一定價,也可探索以省(區、市)為單位,根據采購數量、區域配送條件等,直接與生產企業議定采購數量和采購價格;對少數基層必需但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基本藥物,采取招標定點生產等方式確保供應。對競標價格明顯偏低的藥品進行綜合評估,避免惡性競爭。
針對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藥品配送服務,意見提出郵政等物流行業也可以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參與藥品配送。
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調整方面,提出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增補本省(區、市)目錄外藥品品種,并禁止將權限下放到市(地)、縣(市、區)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增補品種時,要充分考慮基層常見病、慢性病用藥與當地公立醫院用藥的銜接問題。也就是說,很多原來只能在公立大醫院才買得到的慢性病用藥,今后有可能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也能買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