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折——這場離婚攻堅戰,打了5年也沒成功
張先生拿著結婚證到臨海市民政局要求離婚,結果當場遭到了拒絕。工作人員說,離婚一定要夫妻雙方到場。
“找得到老婆,我還用離婚嗎?”小張懊惱的要命。
(臨海民政局社會事務管理科科長董美聰解釋:到民政局辦理的是離婚登記,也就是協議離婚,必須是雙方完全自愿且對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達成協議的。所以,必須雙方共同前往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
走常規程序離不了,當年9月,小張向臨海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訴訟材料,申請跟黃慧離婚。
很快他接到法院的通知:被告人不存在,駁回訴訟。
小張趕緊到公安部門查詢。通過身份證號碼,民警聯系到了黃慧本人,是個陌生姑娘。“她之前丟過一張身份證,很可能證件被人撿去冒用了。”
小張這才后知后覺:“難怪老婆身份證上的照片跟她本人不像。”
(臨海人民法院法官韓亞敏解釋:張先生起訴的黃慧,并不是當時跟他真正結婚的那個人,這屬于被告人不存在,就訴訟法來說,這個案子無法作為民事案件來受理。)
小張拿著公安部門和法院的調查結果,又一次折回臨海民政局。他要求民政局撤銷這樁虛假婚姻。
民政部門的回復是:“法律沒有賦予我們對虛假婚姻登記的撤銷權。你還是要走司法途徑吧。”
(臨海民政局社會事務管理科科長董美聰解釋:法律規定,除了“脅迫結婚”這種情況可以撤銷外,還有4種情況是可以視作婚姻無效的:沒有到法定年齡;近親關系結婚;重婚;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但是小張的情況,不在其中。說白了,這是一個真空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