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兒童保護
該向國外學什么
在兒童權益保護方面比較成熟的國家,均有國家承擔責任的監護體系。芬蘭兒童保護工作者最主要的辦事依據是《兒童福利法》,該法對兒童權益以及政府救助兒童的職責有明確的規定,從而確保社會工作者和撫養者在為兒童提供服務時,總能找到“埋單”的人。執行具體保護工作的主要是隸屬各地方政府兒童福利部門的社會工作者。由于芬蘭涉及兒童保護的法律比較健全,這些工作遇到各種難題時,基本都能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
在美國,保護兒童權益的機構是聯邦政府的兒童與家庭局,隸屬于美國衛生和公共服務部,其下設有各州政府的社會服務廳、縣級政府的人力資源部,在體系末端還有兒童看護中心、兒童保護委員會等各類政府和非政府組織。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政府組織在對兒童免遭虐待和忽視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目前美國絕大多數州都成立了兒童信托基金,通過部分附加稅和優惠政策使人們自愿捐贈來籌集資金,專門用于防止兒童遭受虐待。由超過1100家公共機構和非盈利組織組成的美國兒童福利聯盟,也在從事兒童虐待和忽視的預防與救助工作。
對于兒童是否受到虐待和侵害,國外啟動調查程序也格外迅速。美國醫院在接診的時候發現兒童有外傷,會隨即啟動調查程序,由醫生對孩子進行問詢,一旦發現異常就會立即報警。
美國在上個世紀60年代就已開始關注兒童虐待問題,70年代通過了《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案》,該法要求各州都要建立強制報告制度,并設有專門的兒童虐待熱線電話。隨著時間的推移,有“強制報告”義務人群的范圍在不斷擴大,一些與兒童有密切接觸的專業人員,像老師、社工、醫生、護士、鄰居等如果發現虐待兒童的事件必須報告,若知情不報被發現一樣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