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卡通公司稱收取押金得到了相關部門批準
律師:涉及公用事業價格未聽證 程序上違法
董正偉案中,北京一卡通公司的代理人曾表示,“按照有關規定,公司可以收取押金。發卡時收取押金是為了防止有人重復領取卡片、人為丟棄或損害卡片、防止流動人口卡片逸出帶來的損失,總體上控制發卡成本。”
一卡通公司強調,收取押金得到了北京市發改委的批準,并且由于公交IC卡采用了含有高技術含量的芯片,使這個卡片具有非常強大的計算、儲藏功能,以及高度的安全性能,同時成本中還含有環保等方面的投入,卡片的成本要高于20元。
2003年《北京市物價局關于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收費問題的批復》稱,因持卡人使用不當造成一卡通卡損壞需要換卡時,可按每卡不高于20元的成本價向持卡人收取費用。
董正偉指出,雖然北京一卡通公司握有北京市物價局的批復和北京市發改委2006年3月17日的403號文“關于組織實施公交、地鐵采用IC卡替代紙質月票工作的函”這兩份文件,但其在程序上是違法的。
董正偉認為,按照《價格法》和《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政府定價行為應當依法開展成本監審、聽證、論證、和征求意見。而北京市發改委沒有履行法定的定價程序。
此外,原國家計劃委員會2001年頒布的《集成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實行政府審批的IC卡收費,其收費標準嚴格按照IC卡工本費核定”,“不單獨收費的IC卡,因丟失、損壞等原因要求補發的,可按照工本費向用戶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