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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
天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方雙復律師:我國《刑法》第213條有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是要求同時侵犯兩種以上注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達到三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達到二萬元的,“情節特別嚴重“的主要是要求非法經營數額達到二十五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達到十五萬元。
第214條則規定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情形——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的銷售金額“較大”和“巨大”的標準分別為五萬元和二十五萬元。
這兩個罪名構成的前提,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別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主要是針對注冊商標而言,所以這個商品的款式、用料是否與別人商品相似、相同或完全不同,與是否構成這兩個罪名沒有什么關系。
2.李某的行為為什么涉嫌這兩個罪名?
天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方雙復律師:李某安排廠家生產“高仿”名牌商品,并在服裝、鞋包等商品上使用“LV”、“CHANEL”、”PRADA”、“ARMANI”這些商標,與大眾所熟悉的世界知名商標完全相同,屬于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完全相同注冊商標的行為,并且銷售額遠遠超過刑法規定三萬元的定罪標準,已經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李某同時在淘寶的皇冠店鋪銷售這批商品的行為,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不會數罪并罰,但會在量刑時作為考慮因素。
假如李某同時有一批商品在采購過來時已經假冒了別人的注冊商標,也就是說,李某不是生產者,僅僅是明知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到上述標準的,就會再另外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3.李某可能面臨多少刑期?
天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方雙復律師:李某銷售的都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經營數額約兩千萬元,遠遠超過二十五萬元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標準,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圍定罪量刑,同時處以罰金。一般情況下,鑒于李某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量刑時會接近七年的上限。
如果李某還另外單獨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兩罪并罰,刑期應該會在七年以上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