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大修"重要司法解釋文件確保新刑訴法正確貫徹落實
為確保新刑訴法正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22日正式公布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共708條,其中新增條文240條。規則新增了辯護與代理、證據、案件受理、特別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則、管轄、回避、刑事司法協助、附則等章修改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內容總計超過原內容的80%。
刑事訴訟規則修改勢在必行——訪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人
修改后的刑訴法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涉及檢察職能的方方面面。
對此,負責人表示,修改后的刑訴法新增加的內容,有不少在檢察工作具體適用中需要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些根據修改前刑訴法制定的司法解釋也要進行清理、修改和完善,一些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機制也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刑事訴訟規則修改勢在必行。他同時表示,修改工作中嚴格遵循了立法精神,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強化了法律監督與強化自身監督并重,同時加強與中央政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形成執法合力。
訊問錄音、錄像可當庭播放
新刑訴法規定了訊問過程的錄音或者錄像制度。據介紹,檢察機關從2006年開始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在檢察機關內部,對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的要求更高,要求做到“全程、全部、全面”進行。
修改后的規則對訊問時錄音、錄像規定了具體的操作程序:
——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訊問由偵查人員負責,錄音、錄像由檢察技術人員負責。
——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對訊問活動合法性提出異議的,必要時,公訴人可以提請法庭當庭播放相關時段的訊問錄音、錄像,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證。
此外,還規定了向人民法院移送證據材料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審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訊問錄音、錄像連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等內容。
最高檢:新刑訴法針對辯護制度存在問題作重大修改
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一項重要制度。近年來,中國的刑事辯護制度取得長足發展,但也存在諸如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突出問題。
負責人表示,為適應這一變化,修改后的規則把有關辯護與代理的內容單獨作為一章,并根據修改后刑訴法的規定,增加了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以及保障辯護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條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權、辯護律師會見權、辯護人閱卷權、辯護律師申請檢察機關調取無罪、罪輕證據的權利、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權,以及辯護人申訴、控告權等。
同時,為有效防止刑訊逼供等現象的發生,新刑訴法明確宣示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原則,并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最高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
新刑訴法規定,對于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負責人表示,這是在偵查環節應對職務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對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最高檢:新刑訴法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設專節加以規定
新刑訴法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建立了違法所得沒收機制,對于加大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力度,不讓潛逃的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到便宜,及時處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財產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修改后的規則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設專節加以規定:關于適用范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僅限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適用沒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