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建:
不滿意回復將進行訴訟
對于鐵道部的答復,朱明建明確表示不滿意。他說,客票發售是企業行為,但這是個壟斷企業,且屬公共服務企業,也應有信息公開義務,而不僅僅接受咨詢。另外,站票用了該列車最低價,“那不還是和座票價格一樣么,玩什么文字游戲!大家知道鐵路為站票投入了成本和勞力,所以沒要求站票免費,但站票和座票投入的一樣么?投入不同,乘客待遇不同,為何同價?”朱明建表示,下一步他將進行民事訴訟。
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葉悅周也認為,鐵道部并沒有對“座票和站票同一個價錢的依據是什么,能否實行差價”進行明確答復,其答復中的“應旅客急需并明確告知后,發售無座號車票,票價按該列車最低票價執行”,這不能成為其定價理由。站票的顧客跟座票顧客使用的價錢一樣,就應接受相同的服務。如果鐵路部門不能提供同等服務,就不應該收一樣的票價,否則有失公平。這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活動應該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明確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