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這里的事實和證據是“在案的事實和證據”,而不僅僅是“在卷的事實和證據”。當前披露的重大冤假錯案,如憑當時在卷的事實和證據,估計多數都符合逮捕條件。但這些案件有個共同的特點,就是犯罪嫌疑人都因遭到刑訊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而批捕人員對刑訊逼供卻沒能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了但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在案的事實和證據”,除了案卷里的事實、證據外,還應包括犯罪嫌疑人等所知道的事實和證據。審查逮捕時除審閱案卷以外,如果該注意的問題注意到了,該發現的問題發現了,該訊(詢)問的犯罪嫌疑人、證人作了訊(詢)問,也沒有發現與卷內相反的事實和證據,那就不屬于錯捕;如果該注意的問題沒有注意,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該訊(詢)問的犯罪嫌疑人、證人沒有問,結果被判無罪,那就屬于錯捕。也正因為如此,修改后刑訴法第86條規定了審查逮捕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三種情形,還規定“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3.這里的錯捕是衡量批捕人員工作質量的錯捕,而不是衡量應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賠償的錯捕。衡量應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賠償的錯捕,應當以訴訟的最終結果為標準。如果案件最終被撤銷、不起訴或判無罪,只要不具有免賠的情形,就都屬于錯捕,應當予以刑事賠償。( 朱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