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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利
通過她遞條子很靈光
丁書苗通過劉志軍獲取的利益,絕大部分都是通過有償運作的方式幫企業(yè)中標,以獲取巨額中介費。
丁書苗的辯護律師當庭總結(jié)這個模式:即投標人通過中間人找到丁書苗,將投標企業(yè)想中標的意思傳遞給丁書苗,丁書苗寫條子遞給劉志軍,劉志軍打招呼讓投標的企業(yè)中標,企業(yè)給中間人中介費,中間人再分給丁書苗。
公訴人提到丁書苗在上述模式中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且是主犯。辯護律師表示不認同,認為上述模式雖然有中介的外衣,但本身不是經(jīng)營行為,是串通行為,遞條子的丁書苗是投標企業(yè)的代言人,視為投標企業(yè)。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此案應定性為處罰結(jié)果更輕的串通投標罪更為準確。
辯護律師也不認同丁書苗是主犯,他提到一個細節(jié),鄭鵬找丁書苗第一次幫投標企業(yè)中標后,鄭鵬問過丁書苗找的誰幫忙。丁書苗說“我的老板”。
丁書苗說的老板就是劉志軍,劉志軍多次對丁書苗進行指導,說高鐵項目很多,讓她可以找有一級施工資質(zhì)的央企合作。當丁書苗第一次拿著鄭鵬寫有投標企業(yè)和標段等信息的條子找劉志軍,劉志軍問她是什么意思,她還答不上來。
后來鄭鵬告訴丁書苗是“中標”,她才又去告訴劉志軍“是中標”。
劉志軍之后告訴丁書苗,以后就可以用這種方式給他遞條子。此外,因鄭鵬老是少給中介費,丁書苗對劉志軍說過后,劉志軍說:“這樣不行,該給多少就是多少?!?/p>
辯護律師認為,在這個模式中,給下屬打招呼、干預招投標的劉志軍才是起主要作用的人。丁書苗只是一個傳聲筒,不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