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國政府性債務負擔情況
與一些國家的政府債務主要用于消費性支出不同,我國的政府性債務主要用于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條件改善相關的項目建設,大多有相應的資產和收入作為償債保障。目前,國際上對政府性債務負擔狀況尚無統一評價標準,參考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通常做法,本次審計以負債率、政府外債與GDP(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債務率和逾期債務率等指標,對2012年底我國政府性債務負擔狀況進行分析,結果表明,全國政府性債務各項風險指標均處于國際通常使用的控制標準參考值范圍內,風險總體可控。
(一)負債率。截至2012年底,全國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與當年GDP(518942億元)的比率為36.74%。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大多有相應的經營收入為償債來源,只有在被擔保人和債務人自身償債出現困難時,政府才需承擔一定的償還或救助責任。審計結果顯示,2007年以來,各年度全國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當年償還本金中,由財政資金實際償還的比率最高分別為19.13%和14.64%。考慮以上因素后,2012年底全國政府性債務的總負債率為39.43%,低于國際通常使用的60%的負債率控制標準參考值。
(二)政府外債與GDP的比率。截至2012年底,全國政府外債余額為4733.58億元,占GDP的比率為0.91%,低于國際通常使用的20%的控制標準參考值。
(三)債務率。截至2012年底,全國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債務率為105.66%。若將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按照19.13%、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按照14.64%的比率折算,總債務率為113.41%,處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債務率控制標準參考值范圍之內。
(四)逾期債務率。截至2012年底,全國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逾期債務率為5.38%,除去應付未付款項形成的逾期債務后,逾期債務率為1.01%;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的逾期債務率分別為1.61%和1.97%,均處于較低水平。
四、政府性債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增長較快。截至2013年6月底,省市縣三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105789.05億元,比2010年底增加38679.54億元,年均增長19.97%。其中:省級、市級、縣級年均分別增長14.41%、17.36%和26.59%。
(二)部分地方和行業債務負擔較重。截至2012年底,有3個省級、99個市級、195個縣級、3465個鄉鎮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債務率高于100%;其中,有2個省級、31個市級、29個縣級、148個鄉鎮2012年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借新還舊率(舉借新債償還的債務本金占償還債務本金總額的比重)超過20%。從行業債務狀況看,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和取消收費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債務余額分別為19422.48 億元和4433.86億元,債務償還壓力較大。
(三)地方政府性債務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程度較高。截至2012年底,11個省級、316個市級、1396個縣級政府承諾以土地出讓收入償還的債務余額34 865.24億元,占省市縣三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余額93642.66 億元的37.23%。
(四)部分地方和單位違規融資、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審計發現,部分地方違規通過BT、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2457.95億元;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違規提供擔保3359.15億元;融資平臺公司等單位違規發行債券423.54億元;國發〔2010〕19號文件下發后,仍有533家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存在繼續融資行為;財政部等4部委2012年底明確要求地方政府規范對融資平臺公司的注資行為后,仍有部分地方將市政道路、公園等公益性資產和儲備土地等以資本金形式違規注入71家融資平臺公司,涉及金額544.65億元;部分地方違規將債務資金投入資本市場22.89億元、房地產市場70.97億元和用于修建樓堂館所41.36億元。本次審計發現并已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涉嫌違法違紀案件線索51 件,涉案人員69人。有關處理結果將適時公告。
針對上述情況,審計機關已向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建議:一是建立規范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健全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責任制,嚴肅責任追究。三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穩步推進投融資、財稅等體制機制改革。四是建立健全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妥善處理存量債務,防范債務風險。
有關部門和地方按照國務院部署,已經或正在研究制定相關制度和辦法,并采取措施積極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相關情況將由有關部門和地方適時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