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務區應向顧客提供怎樣的服務?如何保證服務質量?7月29日召開的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經過多次調研、論證、修改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審議。修訂草案對原《條例》進行了增刪和修改,對經營者收費服務要求和高速公路使用人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新增了“服務區管理”“超限運輸管理”等章節。
原《條例》已難適應高速公路現狀
1993年,我省開工建設第一條高速公路——太舊高速公路,2005年年底,我省高速公路通車里程達到1686公里。2012年年底,全省高速公路建設里程突破5000公里,基本實現高速公路連接到縣(市、區)。變化的不僅僅是里程數的增長,還有投資、建設、經營主體的多元化。省交通廳廳長段建國介紹,受地形影響,我省高速公路橋隧比例超過20%,高速公路管理、養護和突發事件應對的要求大大增加。
段建國介紹,高速公路護網、機電、交通安全等設施時常遭到人為破壞,個別社會人員在公路用地、應急通道兜售商品,穿行高速公路,給運營安全帶來隱患。“于2006年施行的原《條例》難以適應現行高速公路管理要求,為適應山西公路交通事業發展,規范高速公路服務、養護和管理,修訂十分必要。”在闡述修訂必要性的最后,段建國說。
服務區運營今后有規矩可循
近幾年,高速公路服務區收費、食品安全、公共衛生等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此次修訂草案中填補了此項空白,其中規定,高速公路服務區應提供連續服務,因養護維修等原因確需關閉的,應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提前10天發出公告。
省高速公路服務區應提供短暫休息、飲用水供應、公共廁所等免費使用的公益性服務;提供加油、購物、餐飲及汽車維修等經營性服務;提供綠化、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服務。服務區經營者應保證區內設施處于良好狀態,保持安全、清潔、衛生;應公開服務內容、標準、價格,依法經營,文明服務。
服務區未按規定提供服務的,管理機構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將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