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禁止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修訂草案對經營者的收費行為及高速公路使用人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范。
高速公路經營者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范圍;不得在車輛通行費以外代收其他費用;收費必須出具合法、有效、足額票據;不得違規操作收費系統或者擅自減免車輛通行費;不得刁難、勒索駕乘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車輛通行等。
高速公路使用人不得拒交、逃交通行費;不得假冒綠色通道優惠車輛;不得調換、使用偽造通行憑證;不得妨礙計重器具正常計重;不得強行駕車沖闖收費站;不得故意滯留、堵塞收費道口等。高速公路經營者發現拒交、逃交通行費的,可以拒絕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補交通行費,拒不補交并造成收費通道擁堵的,可以將車輛移離。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拒交、逃交車輛通行費數據庫,對兩次以上拒交、逃交的,經營者有權拒絕其通行,并向社會公布。
結合本土特點細化條例內容
修訂草案中,多項新增條款都是針對山西實際情況而定。比如,針對我省山區高速公路冰雪雨霧等惡劣天氣多,特大梁、特長隧道多以及水毀、滑坡等自然災害和交通事故頻發的特點,特別增加了高速公路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方面的規定。
針對易出現的超限運輸問題,新增“超限運輸管理”一章,規定我省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設置超限檢測設施,對過往載貨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對超限車輛進行嚴格執法檢查。
此外,因違法行為的情形、情節千差萬別,危害、損失的大小各有不同,因此,修訂草案對罰款的處罰標準予以細化,體現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