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以舉手表決的方式,通過了《天津市綠化條例》,并將于2014年3月1日開始施行。
按照條例的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化事業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組織編制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綠化規劃應當根據天津特點,利用現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條件、人文資源,以方便公眾為原則,符合環境保護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合理設置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和各類林地等。本條例所稱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公共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和街旁綠地等。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肖懷遠說,《天津市綠化條例》的審議通過是本次人大會議的一個重要成果。這是貫徹落實市委十屆三次全會精神,加快美麗天津建設的重要舉措,為實施美麗天津·一號工程、加快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撐,在全社會產生了積極影響,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各級政府是《天津市綠化條例》的執行主體,要把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本行政區域綠化目標和管理責任,保障公共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的經費投入,真正發揮綠化條例在美麗天津建設中的保障和促進作用。(記者 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