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宋某因偷竊旱獺肉致人重傷并毀壞財物,被和靜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刑罰。
2011年8月27日23時許,尤某、宋某與尤某某(在逃)酒后竄至和靜縣阿拉溝鄉中鐵某局拌合站偷旱獺肉(旱獺,也叫土撥鼠,平均體重為4.5公斤,最大可成長至6.5公斤,身長約為56公分,除肉質鮮美外,還有祛風除濕、散熱止痛等功效,屬于嚙齒目松鼠科。)被拌合站工人發現,尤某、尤某某逃離現場,宋某被拌合站工人朱某等人抓獲帶至辦公室后遭到毆打。尤某在遠處看到宋某被毆打后返回拌合站辦公室意圖解救宋某,尤某、宋某抓起地上的石頭朝朱某等人砸,造成朱某右眼、王某面部受傷。逃離的尤某某又返回隨同尤某、宋某追打拌合站的其他工人。繼而持棍棒、石頭將拌合站的門、窗、打印機、文件柜損壞,后三人逃離現場返回原籍。朱某被送到醫院后右眼失明,眼球被摘除。經和靜縣公安局法醫學體檢驗鑒定,被害人朱某右眼傷情為重傷,王某為輕微傷,經和靜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損壞物品價值人民幣571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尤某、宋某故意傷害他人,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二被告人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二被告人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為保護他人人身權利不受侵害,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尤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通訊員 任萬民)
實習編輯 蔣藝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