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試行保障房價格管理新規 租售價統一分級管理
保障房售價
不得低于成本價 利潤不超過5%
《規定》指出,城鎮保障性住房銷售主要包括限價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符合“先租后售”有關規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其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銷售價格的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價格時一并確定,但不得低于成本價。銷售價格的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利潤方面,經適房按不超過3%計算;限價商品房按不超過5%計算;企業或單位自建屬棚戶區改造住房銷售給所屬職工的不得盈利,利潤率為零;企業或單位將土地交由開發經營企業開發建設屬棚戶區改造的住房,銷售給本企業或單位職工的利潤率按不超過3%計算;政府主導建設的廉租房、公租房銷售價格不得贏利;政府與企業共建的廉租房、公租房的銷售價格,政府投資的部分不得贏利,企業投資的部分利潤率按不超過2%計算;企業或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廉租房、公租房的銷售價格利潤率按不超過2%計算。
此外,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單位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由開發單位分攤的各種費用均不得納入城鎮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中。
價格透明
租金和售價應向社會公布
《通知》要求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標準制定或調整,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欄等方式進行公示。城鎮保障房銷售時應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布當地價格、住建主管部門審批的基準價格和價格浮動幅度標準文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購房者以及社會的監督。城鎮保障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一套一標,一經批準公布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
價格主管部門對城鎮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銷售價格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或單位如有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價格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此規定將試行一年。
≤70%
政府主導建設的公租房租金不得高于同時期、同地段、同區域或同類別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70%
≤5%
保障房銷售利潤,經適房按不超過3%計算;限價商品房按不超過5%計算
(記者 朱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