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布各行業的勞資調解委員會
讓-馬克?勒加爾教授指出,在調節勞資糾紛方面最有法國特色的是勞資調解委員會,它是由勞資雙方共同組成,是具有調解勞資糾紛的準司法機構,主要負責對私法領域(涉及公法領域的勞資矛盾由行政法庭處理)個人勞資爭議(與集體性罷工等集體勞資糾紛大多由高級初審法院負責)進行調解或初步判決。
目前,法國全國共有208個勞資調解委員會,每個勞資調解委員都設有農業、工業、商業等部門。每個部門均設有調解辦公室和審判辦公室。勞資調解委員中來自勞資雙方的人員各占一半,委員會主席由勞資雙方委員輪流擔任。法國現有勞資調解委員約1.5萬名,每5年在全國范圍進行一次選舉,任期五年。
根據規定,在處理勞資糾紛時,勞資雙方必須親自到場,首先接受勞資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如調解不成審判辦公室將進行裁決。盡管勞資調解委員會內部設有職業法官,但其所作裁決與一般法院一樣具有法律效力。若敗訴方對裁決結果持有異議,也可以按照司法程序向上訴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據勒加爾教授介紹,盡管勞資調解委員會存在處理勞資糾紛耗時長等問題,但這項制度在法國運作多年,已較為成熟,對調和社會矛盾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統計數字顯示,勞資調解委員會每年調解或裁決約20余萬件勞資糾紛案,其中98%訴訟由勞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