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由商務部負責起草和調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200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將該法列入十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
2004年國務院將該法列入立法計劃。
2005年2月《反壟斷法》又一次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立法計劃。
2005年12月商務部稱《反壟斷法》修改審查已獲較大進展。
2006年3月政協委員呼吁盡快出臺《反壟斷法》。
2006年6月反壟斷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
2007年8月30日十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反壟斷法草案。
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十三年磨一劍。昨天下午,被譽為“市場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終獲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高票通過,并將從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壟斷法》草案立法小組成員之一、中國社科院規制與競爭研究中心主任張昕竹昨天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反壟斷法》對于壟斷行為的懲罰力度有所欠缺,而且賠償力度也不夠。
三種行為屬壟斷
反壟斷法:下列行為屬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經營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種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推動經濟發展有兩個輪子,一個是產業政策,另一個是競爭政策。《反壟斷法》的通過,意味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關配套法規更加成熟,意味著中國經濟進一步開放。”公司法專家、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嚴義明昨天向早報記者表示。
據了解,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頒布了《反壟斷法》,西方國家更早在100多年前已經制訂了反壟斷的相關法律。
在上世紀90年代末,國內剛剛開始起草醞釀《反壟斷法》的時候,嚴義明曾被司法部和全國律師協會派往日本,專門研修反壟斷法。在他看來,未來我國的《反壟斷法》所面臨最大的困難是執行尺度的問題。
“首先是國有企業的壟斷,該由哪個部門來認定,如何保證認定的合理性;其次是外資的并購,必須經過商務部的反壟斷審查,因為缺乏較為統一的尺度。”嚴義明表示。
中石油們不得損害消費者利益
反壟斷法: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產業集中度提高到壟斷的地位,是提高了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還是降低了國內公眾的福利,圍繞著這對迥異的觀點,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
商務部研究院梅新育不會對中石油、中石化之類巨頭的生產經營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畢竟這種戰略商品經營的巨頭也是國家的財富。”
梅新育認為,我國有多種大宗初級產品由大型企業集團(如中石油、中石化、中鋁等)壟斷經營。盡管壟斷經營體制備受抨擊,但必須看到,部分大宗初級產品進出口貿易的壟斷,不僅有助于改善我國在國際利益分配格局中的被動地位,而且通過要這些企業集團以繳納沉重的賦稅和上繳巨額利潤換取這些壟斷權利,國家可以獲得成本相對低廉的財政收入。
壟斷企業的“代表”———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胡文瑞此前曾向媒體表示,壟斷不是貶義詞,而應該看其代表了誰的利益。如果壟斷體現了國家的利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那么就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壟斷”。
“如果某個行業只是為一個利益集團服務,那是壟斷;中石油去年向國家繳稅1771億元,并且還在油價超過45美元之時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一個為國家服務并創造財富的國企,怎么能被當作壟斷的反面典型?”胡文瑞表示。
但這種觀點遭到了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馬林律師的反對,“所謂國家的利益只是一種抽象的概念。如電信、石油等壟斷企業他們有著高額的利潤,但卻只把很少的一部分返還給消費者。其實只是打著國家利益的大旗去掩蓋其本身違背市場合理競爭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