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線索”可買通辦案人員獲得,可由親朋在外圍活動取得,甚至可以在“市場”花錢買來……
設置“立功從寬”制度,本意在于激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也能瓦解犯罪勢力。值得警惕的是,有些“落馬”貪官為求減輕懲罰,想方設法利用各類手段“立功”。
近幾年,貪官假立功事件層出不窮,甚至出現了幫助立功、串通立功、虛假立功、買賣立功,嚴重誤導審判結果,并且這類“假立功”最終被揭發都具有極大偶然性。
9月12日,公安部證實,中國足協原副主席謝亞龍、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原主任李冬生、國家足球隊原領隊蔚少輝被警方立案偵查。有媒體報道稱,上述三人涉案的一個重要線索,來自此前已被立案的南勇、楊一民等人的主動交代。
法律人士指出,如經查實,南勇、楊一民等人的舉報,可屬重大立功表現,有助減輕自身刑罰。
“對于貪官的立功認定,應當嚴格加以甄別?!敝袊ù髮W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認為,“立功”如被“落馬”貪官不正當利用,就有違“立功從寬”制度之本意。
“立功表現”含糊其詞遭質疑
2009年7月15日,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因受賄近2億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緩。據稱,陳同海能夠免死,除退還全部贓款外,還有“立功表現”,但有關部門并沒有公布立功的具體細節。
2007年11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認定海淀區原副區長星志國受賄和隱瞞境外存款兩項罪名成立,一審判處12年有期徒刑,法院認定,在羈押期間,星志國曾檢舉揭發另外一起重大的受賄案件,屬于重大立功表現,并據此獲得從輕處罰,但判決書并未明確記載其檢舉了哪起犯罪。
從公開披露的情況來看,這類因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而被減輕處罰的貪官不在個別。如國家藥監局藥品注冊司原司長曹文莊、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河南省交通廳原廳長石發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原州長杜崇煙、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書記謝明中等等,但由于具體立功內容鮮為外界所知,也就顯得格外神秘。
“由于判決書里不寫清楚具體情況,透明度不高,缺少有效的監督,一項好的制度,也可能因有暗箱操作空間而走向反面?!敝袊ù髮W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說。據多位司法界人士透露,對貪官立功表現的認定,在一些地方并不嚴格,有的是辦案部門出具一份證明材料,加蓋主管機關印章后就得到認可,甚至不過問立功線索的來源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