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環節急需“權力監督”
據知情人透露,貪官要“假立功”,需多人密切配合,整個程序極其隱蔽。洪道德介紹,貪官提供的線索,多數是親屬、朋友或其他案外人員在外圍活動獲取,通過關系獲取。
“立功線索”甚至還可以買賣。北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檢察官稱:“這已經形成了一個相當隱秘的市場,一方將掌握的犯罪事實或犯罪線索出賣給貪官。”
據了解,貪官假立功問題,已引起司法高層關注。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指出:“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但《意見》出臺后,各地貪官假立功事件還時有發生。在洪道德看來,由于公安、檢察院、法院之間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機制,沒做到科學銜接,給貪官提供了可乘之機。
“應更多在執行環節予以監督。”北京重光律師事務所陳杰律師認為,貪官立功的認定,應嚴格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兩高《意見》,從偵查、公訴、審判程序中都應該認真審查,認定立功的相關證據應在案入卷。
有受訪專家強調,反腐不能依賴貪官“立功”,更需要建立一整套國家公務員監督檢舉制度。
來源:羊城晚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