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8日全文公布《鐵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7月18日前提出。
關于《鐵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自2005年4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需要根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高速鐵路發展對鐵路安全提出的新要求,完善保障鐵路安全的制度規定。按照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的要求,鐵道部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鐵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對現行條例規定的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鐵路線路安全、鐵路運營安全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增加了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鐵路建設質量安全
針對鐵路建設中的突出問題,總結實踐經驗,征求意見稿主要從三方面規定了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明確了鐵路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保證鐵路建設質量安全方面各自的職責和行為規范,并根據高速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的特殊要求,對高速鐵路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作出了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
二是規定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工程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條)
三是規定在鐵路和鄰近鐵路的區域進行工程施工,應當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制定并落實施工安全方案,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及鐵路運營安全。(第十七條)
二、關于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
按照“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必須加強對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的源頭監管,切實防止不合格設備投入使用。為此,征求意見稿主要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設計、制造、維修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分別申請取得型號合格證、制造許可證、維修合格證,鐵路機車車輛投入使用前,須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二是規定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及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并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許可。(第二十七條)
三是規定對鐵路機車車輛的重要零部件、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等直接影響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實行產品認證制度。(第二十八條)
四是在總結鐵路動車召回實踐經驗基礎上,確立了鐵路機車車輛及其他專用設備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第三十二條)
三、關于鐵路線路安全
征求意見稿修改充實了現行條例關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的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了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及全封閉管理的具體要求。(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二是為解決在鐵路沿線開采地下水嚴重威脅高速鐵路安全的問題,要求地方政府根據鐵路安全保護的需要,在高速鐵路沿線兩側依法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或者限制開采區。(第三十九條)
三是針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前,在鐵路線路兩側規定范圍內合法修建的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明確由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或者由本級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第四十二條)
四、關于鐵路運營安全
征求意見稿對現行條例關于鐵路運營安全管理的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補充:
一是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加強鐵路專業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位等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和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第五十九條)
二是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間或者遇有惡劣氣象條件時,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第六十一條)
三是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根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并依法保護旅客身份信息。(第六十四條)
四是要求在鐵路車站、列車及有關作業場所從事餐飲服務、食品流通活動的單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落實食品經營規范要求,保證旅客健康和食品安全。(第六十五條)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完善了公眾保護鐵路安全義務的規定(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對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
鐵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所屬的鐵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質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鐵路運輸安全有關的工作,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有關鐵路運輸安全事項。
第五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相關技術標準、作業規范及安全管理要求,保證所采購的物資設備等符合安全要求,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知識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六條在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其質量和安全性能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鐵路相關技術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單位應當將有關檢驗檢測報告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所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運輸安全有重要影響的,應當組織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第七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鐵路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指揮、救援等事項,并組織應急演練。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及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及鐵路用地的義務,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鐵路用地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應當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報告,或者及時通知鐵路運輸企業。接到檢舉、報告的部門或者接到通知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予以處理。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