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各1000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從事露天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從事地下開采作業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作業的,應當經鐵路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四條 道路、鐵路兩用橋由所在地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定期檢查、共同維護,保證道路、鐵路兩用橋處于安全的技術狀態。
道路、鐵路兩用橋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檢測、維修由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共同負責,所需的費用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
第四十五條 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
第四十六條 在鐵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進行疏浚作業,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有關河道、航道管理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鐵路管理機構的意見,確認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后,依法進行疏浚作業。但進行河道、航道日常養護、疏浚作業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跨越、穿越鐵路線路、站場,架設、鋪設橋梁、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或者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架設、鋪設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和桿塔、油氣管線等設施,涉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項目單位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不得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實施前款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不得影響鐵路行車安全及運輸設施安全。工程項目設計、施工作業方案應當經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施工前應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安全協議,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鋪設的油氣管線,及臨近電氣化鐵路鋪設的通信線路和通信、電力桿塔,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 船舶通過鐵路橋梁時,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并嚴格遵守航行規則。
鐵路橋梁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橋區水面航標。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橋區水面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第四十九條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志及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并維護;公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并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時,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不得沖擊限高防護架。
下穿鐵路的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保證正常通行。
第五十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設置防止車輛及其他物體進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并負責維護。
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設置防止車輛及其他物體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并負責維護。
第五十一條 埋設、鋪設、架設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和桿塔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并接受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鐵路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和桿塔的維護和管理。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應當向鐵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按如下程序審批:城市內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由鐵路管理機構會同城市規劃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共同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城市外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由鐵路管理機構會同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共同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的,由鐵路管理機構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 鐵路與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平交道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置警示標志;其他平交道口應當設置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志、鐵路平交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運輸企業設置、維護;警示標志、鐵路平交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置、維護。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在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時,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對無法立即移走的,應當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看守人員;在無人看守道口處,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采取措施攔停列車,并通知就近鐵路車站采取緊急措施。
第五十五條 履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部門,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并做好安全防護。
第五十六條 在下列地點,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易于識別的警示、保護標志:
(一)鐵路橋梁、隧道的兩端;
(二)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埋設、鋪設地點;
(三)電氣化鐵路接觸網、自動閉塞供電線路和電力貫通線路等電力設施附近易發生危險的地方。
第五章 鐵路運營安全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鐵路旅客、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他與鐵路運輸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完善相關作業程序,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五十八條鐵路機車車輛和自輪運轉設備的駕駛人員應當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專業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位等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和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鐵路運輸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使用、管理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
第六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鐵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和檢查防護的規章制度,加強對鐵路設施、設備的檢測、維修,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更換,確保鐵路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
第六十一條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間或者遇有惡劣氣象條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第六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有關旅客、列車工作人員及其他進入車站的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在列車內、車站等場所公告。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的治安秩序和鐵路沿線的安全。
第六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
按照前款規定實行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的,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保護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條 在鐵路車站、列車及有關作業場所從事餐飲服務、食品流通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落實食品經營規范要求,保證旅客健康和食品安全。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鐵路車站、列車及有關作業場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餐飲服務、食品流通許可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鐵路運營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并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托運行李物品。
第六十七條 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匕首、彈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違法攜帶、隨身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違禁物品。旅客進站乘車、出站應當接受鐵路工作人員的引導。
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范圍及其數量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并在車站、列車有關場所公布。
第六十八條旅客乘車期間突發精神疾病或者發生其他危急情形的,同行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列車工作人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乘車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六十九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三)匿報、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四)其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承運危險貨物;
(二)未經批準承運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
(三)承運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物品;
(四)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七十一條 辦理危險貨物鐵路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按國家規定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用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技術管理人員、裝卸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及應急救援設備。
第七十二條 辦理危險貨物鐵路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使用或者經營銷售的資格;
(二)運輸工具、運輸包裝、裝載加固條件及專用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安全條件;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掌握危險貨物鐵路運輸業務和相關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運輸經辦人員和押運人員;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及應急救援設備。
第七十三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承運、托運業務的,應當向鐵路管理機構提交證明符合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十四條 辦理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裝載加固、運輸工具及其他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及應急救援設備。
第七十五條 辦理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十六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并且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發生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七十七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工作人員及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危險貨物承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鐵路管理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七十八條 危險貨物的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九條 特殊藥品的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包裝、裝載、押運,防止特殊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劫或者發生丟失。
第八十條鐵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及其設施的建設和運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保障體系,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網絡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鐵路電力供應需求保證鐵路持續電力供應,保障供電質量。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電電源和應急自備電源,提高應對電力突發事件的能力。遇有特殊情況影響鐵路電力供應時,電力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第六章 社會公眾義務
第八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調度機構、運輸指揮部門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毀壞鐵路線路、站臺等設施、設備及路基、護坡、排水溝和防護林木、護坡草坪;
(四)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五)擊打列車;
(六)擅自移動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七)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和安全、引導標志;
(八)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平交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九)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上、隧道內通行;
(十)翻越、損毀、移動鐵路線路兩側防護圍墻、柵欄或者其他防護設施和標樁;
(十一)開啟、關閉列車中貨車閥、蓋及破壞施封狀態;
(十二)開啟列車中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蓋、閥及施封狀態;
(十三)松動、解開、移動列車中貨物裝載加固材料和加固裝置;
(十四)鉆車、扒車、跳車、攀爬列車;
(十五)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購鐵路器材;
(十七)在高速列車上吸煙或者在普通列車的禁煙區域內吸煙;
(十八)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占列車、車輛;
(十九)沖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二十)其他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面上方進行鉆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燒物品,傾倒腐蝕性物質;
(二)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建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挖砂、取土和設置可能引起光(電)纜腐蝕的設施;
(四)在設有過河光(電)纜標志兩側各100米內進行挖砂、拋錨及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五)其他可能危及鐵路通信、信號和信息化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1000米的區域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
(三)攀登桿塔、鐵路機車車輛或者在桿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
(四)在桿塔、拉線周圍20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五)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六)其他危害鐵路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查處建設工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職責組織或者參與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建立企業誠信管理體系,將從事鐵路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鐵路專用設備制造維修企業在鐵路工程及設備質量安全管理、招標投標以及履行合同等方面的行為記錄納入信用管理。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鐵路設施、設備、標志、用地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鐵路運輸高峰時期和惡劣氣象條件下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鐵路運輸的關鍵環節、要害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以及鐵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理和治理等工作。
第九十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定期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鐵路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管理機構通報。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運輸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運輸。
第九十二條 鐵路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鐵路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或者出示證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工作程序和鐵路勘察、設計技術規程開展勘察、設計工作,導致鐵路勘察、設計質量未達到規定的鐵路勘察、設計深度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建設單位未對高速鐵路以及其他地質構造復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2萬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既有鐵路上和鄰近既有鐵路從事工程施工不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或者未經批準在已建成的高速鐵路上方跨越修建普通鐵路、道路、渡槽、管線、人行天橋等設施,影響鐵路運營安全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在鐵路建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機車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未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鐵路專用設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口鐵路機車車輛、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及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未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審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于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監控、防護設施設備,集裝箱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專用裝卸機械及索具,貨物抑塵、防凍設施設備和材料,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運輸包裝及貨物裝載加固,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機車車輛及其他專用設備產品的制造企業未按照規定召回缺陷產品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吊銷相應的許可。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溝;
(三)采空作業;
(四)堆放、懸掛物品;
(五)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六)向鐵路安全保護區排污、排水,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