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民間在孤殘兒童救助中應發揮什么作用
兒童福利機構的欠賬直接導致很多棄嬰、孤殘兒童未能進入正規的兒童福利機構,然后通過合法的收養登記手續或家庭寄養,回歸家庭和社會。
根據民政部的統計數據,我國現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即“孤兒”)61.5萬名。民政部門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有10.9萬名,由親屬養育、其他監護人撫養和一些個人、民間機構撫養的孤兒有50多萬名。
鄒明明介紹說,這50多萬名孤兒,絕大多數是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具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即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撫養。
“從兒童的身心健康需要出發,國內外孤兒養育的經驗都表明,兒童福利機構養育并不是最好的方式,回歸家庭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月給孤兒發放基本生活費,補貼孤兒的親屬或其他監護人,將孤兒盡可能留在原有的親緣家庭撫育照料,促進孤兒回歸家庭健康成長。近年來,各地的福利機構也在探索家庭寄養方式,將孤兒寄養在有條件的家庭,使孩子們享受到家庭溫暖、父母親情。”鄒明明說。
2008年,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聯合下發《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五部門通知》),《五部門通知》明確了棄嬰的安置程序:無論是醫療機構還是公民,一旦發現棄嬰,首先應該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報案。
公安部門接警后要積極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為棄嬰撿拾人出具撿拾報案證明,將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孩子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同時,為孩子辦理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接下來,由福利機構通過收養、寄養程序讓其回歸家庭,對于患有疾病或殘疾需要長期進行技術性照料的,無法回歸家庭的,由福利機構撫養,發揮“兜底”保障的作用。
但是,目前的現實是,相當數量的棄嬰、孤殘兒童被民間“私自收養”:一些家庭撿拾到棄嬰后,不了解相應法律程序,也未進行收養登記,便直接撫養孩子;一些福利機構缺失的地區,則出現了像袁厲害這樣的好心人,專門收留孤殘兒童和棄嬰,辦起簡易的收留所、孤兒院。
1月6日,民政部下發《關于主動加強對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孤兒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門用一個月時間,組織力量對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孤兒情況進行全國大排查。摸清民間收養情況,是此番排查的重要目的。
根據民政部《通知》,對于民間已經具備養育條件,本人又堅持養育孤兒的,民政部門要與其簽訂合辦協議,明確責權,納入到民政部門監管;對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孤兒中不具備養育條件和安全保障的,“要做好收留人和民辦機構的工作,抓緊將孤兒接收并集中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鄒明明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在目前的排查中,已經發現了一些情況,讓民政部門比較為難,即沒有撫養、照顧孩子的能力,但又和孩子產生深厚感情的機構或家庭,政府部門究竟該如何妥善處理和規范?要將孩子強制帶走,民政部門沒有行政執法權,于情于法都不合適。
有學者建議,解決這種尷尬局面的方法,不是給予政府部門行政執法權,將孩子帶走,政府應該做的,是給予這些民間的收養點合法地位,了解他們的實際困難,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建民營、提供培訓等方式幫助他們改善條件、提高能力。
鄒明明介紹說,根據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
“但這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什么是共同舉辦,尚無具體規定,實踐中許多地方探索出了一些方法,目前政府部門對于這些民間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有一些扶持措施,收留的孩子只要符合孤兒的認定條件,都能按時足額地領取到孤兒的基本生活費,地方政府也會在人員培訓、康復、養護、特教設施設備上給予一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