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遲遲不能解決 是萬科推卸責任?
田更作為代理律師,看過孫先生提供的證據后,他認為孫先生的“一套半房子”的房產證問題上解決起來其實并不困難,但因為萬科推脫責任,導致房產證問題久拖不決,才使問題變得復雜。
田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上有兩種途徑,一是萬科因為在賣房時存在違約行為,這個合同到現在沒有辦法繼續履行,因為沒有物權在孫先生手里,所以萬科必須承擔退房和賠償孫先生實際損失的責任。
還有一種解決途徑是行政訴訟,在孫先生1999年辦理貸款的時候,房管局并沒有對孫先生說這個房子不能辦產權證,而且給了孫先生一個抵押權的權屬證,上面明確寫著是123平,從權屬證上能看出來當時孫先生把一整套房子抵押給銀行,也就是房管局默認孫先生享有這一整套房子的物權,所以房管局應該給孫先生去辦房產證。
記者聯系到天津萬科城市花園負責售后處理投訴的工作人員劉女士。
劉女士:我主要是負責接待投訴,這個事后期具體到公司處理到哪種程度我也不太清楚,我轉給現在直接負責這件事情的人了,他這邊回頭給您打過去。公司可能因為這個事確實辦起來有點麻煩,讓他走法律途徑。
昨天(24日)下午,我們接到天津萬科負責媒體關系工作的徐先生回復的電話。
徐先生:我是天津萬科的,我是媒體對接部門的。您現在有什么問題,我記錄一下,明天上午跟公司相關部門了解一下情況,最遲明天給您回復。
今天(25日),節目開始前我們收到了天津萬科方面回復的郵件,郵件內容如下:
天津萬科城市花園項目于1994年對外發售,該項目規劃設計、建筑施工及銷售備案手續均符合當時政府各項政策要求。但是當時的法律法規尚在完善中,遠不如目前規范,我們在當時的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瑕疵,出現此類情況,我方已多次與業主溝通,并積極協調各主管部門,力爭在當前環境下能夠辦理產證。如無法辦理,為徹底解決問題,公司將從客戶利益出發,愿就80平米房屋重新與業主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辦理產權證,就40平米房屋,依據使用權與產權評估差價予以相應補償。
非常感謝媒體對此事的關注,萬科作為負責任的企業會將此事負責到底。
天津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2013年2月25日
【專家觀點】
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傳鎧和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對此作出評論。
鄭傳鎧:房屋在限售前的備案手續是必須的,通常如果沒有報備手續,這個房屋是不能辦理產權證的。我們認為這個案件里涉及的房屋報備手續很有可能是齊備的。
包華:萬科之所以可以賣“一套半房子”給客戶,首先是因為當時的政策環境不明確,有些法律法規不清晰。第二,萬科在操作中的瑕疵肯定存在,萬科心知肚明,拆分銷售是為了滿足萬科公司當時的銷售要求。第三,當時監管具體交易過程中,銀行、政府相關部門沒能做到及時審查及必要的管理。
萬科的聲明中說:我們將從客戶利益出發,愿就80平方米房屋愿意重新與業主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辦理產權證。如何解讀這句話?
包華:萬科認為這個房屋,消費者既然買了,肯定能夠正常使用,使用權是能夠落實的,但是由于辦不下產權,所以只能享受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權和產權會有價值上的差額,這個差額由萬科來補償。就是說,如果這40平米辦不下來產權證,就只能當做實際使用看待,實際使用跟市場價值之間的差額由萬科來補償,這確實是一個方法。
消費者的訴求是希望把天津萬科的這套房子賣掉,這種可能性還是有的,80平米確實有產權證。如果這40平米使用權不能得到有效的流傳,對于消費者將是一個損失。如果萬科回購這40平米,將和另外半套房子一個整體產權進行出售,對于萬科來說是可以操作的。
鄭傳鎧:萬科在回復當中提到了“是一個負責任的企業”,但是我認為這個方案是不足以彌補消費者損失的,這份回復主題是萬科物業部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公司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而案例中涉及的主體應當是開發商,這種回復就是不負責任。
案例中的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存在著較大的過錯,房屋產權部門給孫先生辦理了抵押登記,房產管理部門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至于說房屋能夠成交可能跟他們的過失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