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翠連故意殺人案
經常遭受家暴激憤殺人
被告人湯翠連與被害人楊玉合(歿年39歲)系夫妻。楊玉合經常酗酒且酒后無故打罵湯翠連。2002年4月15日17時許,楊玉合醉酒后吵罵著進家,把幾塊木板放到同院居住的楊玉洪、楊桂春父子家的坎腳處。為此,楊桂春和楊玉合發生爭執、拉扯。湯翠連見狀上前勸阻,楊玉合即用手中的椽子追打湯翠連。湯翠連隨手從柴堆上拿起一塊柴,擊打楊玉合頭部左側一棒,致楊玉合倒地。楊玉洪勸阻湯翠連不要再打楊玉合。湯翠連因懼怕楊玉合站起來后毆打自己,仍繼續用柴塊擊打楊玉合頭部數下,致楊玉合因鈍器打擊頭部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后,村民由于同情湯翠連,勸其不要投案,并掩埋了楊玉合的尸體。
法院認為:被告人湯翠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害人楊玉合因瑣事與鄰居發生爭執和拉扯,因湯翠連上前勸阻,楊玉合即持椽子追打湯翠連。湯翠連持柴塊將楊玉合打倒在地后,不顧鄰居勸阻,繼續擊打楊玉合頭部致其死亡,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楊玉合經常酒后實施家庭暴力,無故毆打湯翠連,具有重大過錯;湯翠連在案發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當地群眾請求對湯翠連從輕處罰。綜上,對湯翠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施甸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湯翠連有期徒刑十年。
肖正喜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
長期實施家暴并殺人
被告人肖正喜和被害人肖海霞(歿年26歲)于1998年結婚并生育一女一子。2005年,肖正喜懷疑肖海霞與他人有染,二人感情出現矛盾。2009年4月,肖海霞提出離婚,肖正喜未同意。2010年5月22日,肖正喜將在外打工的肖海霞強行帶回家中,并打傷肖海霞。肖海霞的父母得知情況后報警,將肖海霞接回江西省星子縣娘家居住。
2010年5月25日下午,肖正喜與其表哥程小雪,想一起找肖海霞的父親肖春滾談談。肖春滾拒絕與肖正喜見面。肖正喜遂購買了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以及黑色旅行包、手電筒等物品,欲殺死肖海霞。當日16時許,肖正喜不顧程小雪勸阻,獨自乘車來到肖海霞家,躲在屋外豬圈旁。23時許,肖正喜進入肖海霞所住房間,持菜刀砍擊肖海霞頭部、臉部和手部數下,又用水果刀捅刺肖海霞前胸,致肖海霞開放性血氣胸合并失血性、創傷性休克死亡。肖正喜扔棄水果刀后逃離。肖春滾及其妻子李林嬌聽到肖海霞的呼救聲后,即追趕上肖正喜并與之發生搏斗,肖正喜用菜刀砍傷肖春滾致輕傷乙級,用隨身攜帶的墻紙刀劃傷李林嬌致輕傷乙級。后肖正喜被接到報警趕來的公安民警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正喜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又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數罪并罰。肖正喜不能正確處理夫妻矛盾,因肖海霞提出離婚,即將肖海霞打傷,后又攜帶兇器至肖海霞家中將肖海霞殺死,將岳父肖春滾、岳母李林嬌打傷,情節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肖正喜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罪犯肖正喜已被執行死刑。
薛某鳳故意殺人案
養父性侵養女案
被告人薛某鳳自幼被薛某太(被害人,歿年54歲)收養。自1999年薛某鳳11歲起,薛某太就多次對薛某鳳強行實施奸淫。2004年3月,薛某鳳因被薛某太強奸導致懷孕,后引產。2005年1月,薛某鳳與他人結婚。2007年11月11日晚,薛某太酒后將薛某鳳叫至其房間內,持刀威脅薛某鳳,要求發生性關系。薛某鳳謊稱同意,趁機用繩子將薛某太雙手、雙腳捆住,薛某鳳離開房間。次日3時許,薛某鳳返回房間,采取用扳手擊打薛某太頭部等手段,致薛某太顱腦損傷死亡。后薛某鳳將薛某太的尸體澆油焚燒。
法院認為,被告人薛某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薛某鳳持械擊打被害人薛某太頭部致其死亡,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薛某太利用其養父身份,在薛某鳳還系幼女時即長期奸淫并導致薛某鳳懷孕流產,對薛某鳳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傷害。在薛某鳳與他人結婚后,薛某太仍持刀欲強行奸淫薛某鳳,具有重大過錯;臨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因薛某鳳自幼被薛某太長期奸淫,薛某鳳為反抗而殺死薛某太,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建議對薛某鳳適用緩刑;當地村委會及數百名群眾以薛某鳳實施殺人行為實屬忍無可忍,其家中又有兩個年幼子女和一個呆傻養母需要照顧為由,聯名請求對薛某鳳從輕處罰;臨漳縣婦女聯合會建議,為挽救薛某鳳的家庭,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盡量從輕處罰;案發后薛某鳳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綜上,對被告人薛某鳳可從輕處罰。據此,臨漳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薛某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