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長沙市建筑業協會建筑施工設備租賃分會(簡稱“協會”)的公告,“從2014年2月1日起,對未取得行業確認證書的建筑施工設備租賃企業將停止其在長承接該項業務。”這意味著,在長沙市從事建筑施工設備租賃業務的企業,必須向協會提交申請,辦理行業確認。
在中央簡政放權的背景下,這個協會為何逆時代潮流而動?其相關規定是否有違規之嫌?
行業協會成“大爺” 不交錢登記、評級就無法經營
長沙一位投訴者將2014年1月24日的一份當地報紙展示給記者,這里有近半個版刊載了長沙市建筑業協會的公告,內容是“第一批建筑施工設備租賃企業行業確認名單”。這是協會對具備條件并通過了行業確認的41家建筑施工設備租賃企業進行公告。
長沙市一家建筑設備租賃企業的負責人向記者反映,行業確認是協會推行的一項工作,公布的單位每家交了2000元登報費。協會當初成立的時候,號稱是企業抱團取暖,為本地企業服務。當時企業十分擁護,成立時都交了會費。成立之后,“我們發覺上當了,所有企業被其牢牢卡死了。其中有一條,格式合同必須在協會買。可以說,誰不聽話就卡誰。”
“打著安全生產的大旗,協會越來越強勢。當年是登記,如今是評級。這個評級是協會卡著,協會收錢。到協會去登記是自愿的行為,然而不登記、不評級就無法經營,這是人為設置門檻。既然我們有建設部認可的經營資質,有營業執照,為何再加一道道關卡?”另一家企業負責人也向記者反映。
“協會收費不辦事還罷,現在他們還卡我們,我們不敢吭聲,只因他們還有處罰權。”一位企業代表向記者倒苦水,他認為協會本應做好服務工作,現在反過來成了騎在企業頭上的“大爺”,想反抗卻又不行。
2萬元的“自律履約保證金”要保證什么?
記者看到一份協會2013年的會費收繳通知,除了會費,還有一個收費是“行業自律履約保證金”。一位企業人士說,“每個企業要交20000元”,他擔心協會會以各種理由罰錢。
對此,協會會長譚甫祥介紹,行業履約保證金是經過11次會議通過的。從2014年元旦開始收,已經有26家企業交錢,截至4月10日,還沒有罰款過。他說,履約保證金有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扣款所得用于獎勵全年度未違反“自律公約”的企業,以及在公約執行過程中,對違約行為進行舉報的企業和個人。
記者看到了“行業自律公約履約保證金辦法實施細則”,其中違反自律公約條款的處罰,實行抵扣制度,共有八項,一次扣款額度最低200元、最高2萬元。其中違反行業公約第十條“使用統一的安裝(拆卸)合同文本”,每被查處一次,處以500元罰款。違反公約第十一條“加強企業自身建設,不斷建立健全企業管理機制,積極開展行業誠信活動,提供優質服務,確保安拆質量”每次處罰800元。
一位企業代表說,公約第十一條完全沒有可操作的標準來執行,如何才是健全的機制?怎樣才算“積極”?誰說了算?他說,實施細則上說得很清楚,“本辦法由長沙市建筑業協會建筑施工設備租賃分會負責解釋”。
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邵余良認為,行業協會履約保證金制度應該建立在自愿、協商原則上,而且操作一定要有嚴格的規范,要防止成為協會用來單方面對付會員單位的“緊箍咒”。
協會和安監站聯名發公告說明什么?
一份協會和安監站聯名發出的公告,成了企業反映的焦點,讓他們覺得協會背后有行政部門撐腰,成了“二政府”。
記者看到一份日期為2013年3月11日的《關于外地入長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單位限期重新辦理申報登記的公告》,落款單位為協會和安監站。
在長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監察站官方網站“政策文件”一欄里,記者清楚看到,網站2013年3月26日發布的文件就有這份公告,落款單位正是“長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監察站、長沙市建筑業協會建筑施工設備租賃分會”兩家,但并無兩家單位的公章。
長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監察站站長陳杰剛接受記者采訪說,發公告有三個原因:住建委委托協會收集資料,最后到我們這里登記;去年3月份,長沙一個工地出現了較大事故,起因就是沒有安裝好;當時長沙有30多家設備安裝隊伍,其中十來家是外地來的,很多是掛靠的,管理和技術力量都不到位。為了加強安裝企業的管理,發了這個通知。
通過檢索,記者還發現,協會會長譚甫祥在長沙市2004年年檢注冊的行政執法證名單里單位為長沙市建設委員會,當時,譚甫祥的身份正是長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監察站站長。
譚甫祥說,自己2008年11月退休,2011年6月協會成立擔任會長。現年66歲的他和副會長文德華都是安監站退休人員。
邵余良認為,協會本來是會員自發組織,為會員服務的單位。不管出發點如何,協會都需要明確自己的定位,要從“管理”向“服務”轉型。“一些會員不喜歡的協會威懾力何在?是因為它往往同行政機關聯系在一起,拉著虎皮做大旗。”
邵余良說,作為行業協會,必須遵循政會分開、自主辦會、民主辦會的原則,警惕行業協會依托主管單位的權力,壟斷經營,強制服務,強行收費,破壞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記者禹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