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4
調查時限為30個工作日
由于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都有較為完備的調查違法違紀案件的程序,《實施辦法》中只原則規定了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各自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調查。此外,《實施辦法》對調查過程中存在的特殊情況進行了規定:一是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事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可以直接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二是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除可以直接調查外,可以將發現的應當問責的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
《實施辦法》將調查時限設定為30個工作日。主要是考慮到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同時負有消除重大的事故、事件、案件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的作用,調查時限不宜過長的實際特點。
亮點5
問責材料歸入個人檔案
《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問責的決定程序。規定問責調查完畢后,由調查機關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問責決定機關作出最終的問責決定。作出問責決定應當由問責決定機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并按照要求制作《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問責決定作出后,由問責決定機關指派專人將《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并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續工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有關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并且將執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回復問責建議機關。
亮點6
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不能相互替代
《實施辦法》明確提出,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并不相同,在具體適用時要注意正確把握。一方面,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不能相互替代,在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后,仍然可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另一方面,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一執行也可以共同執行,并不是對實行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都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是否給予處分應當依照有關黨紀政紀處分的規定執行。
問責與刑事處罰的關系也是相類似的。為了保證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及刑事處罰相銜接,在《實施辦法》第四條中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問責不能替代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亮點7
“不作為領導”也要問責
《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亮點8
弄虛作假從重問責
《實施辦法》規定,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五種。黨政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問責調查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對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黨政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