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進一步完善擴大就業的社會保障政策
(一)加強管理、增加投入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我國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各種社會保障費用接近30%,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在技術水平不變的情況下,通常會造成就業機會的減少。
降低社會保障費用是可以擴大就業的。但是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在于,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卻仍然處于很低的水平,如果降低了費用收取則必然導致水平的進一步降低。在此情況下,政府可以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社會保障管理。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之所以不高與社會保障管理的不健全存在很大的關系,保障基金運營收益不高、閑置和挪用的現象非常常見。二是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投入。
(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
我國失業保險基金存在大量的結余,2007年,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471.7億元,支出217.6億元,當年收支結余254.1億元,累計結余979.1億元。失業保險收支大量結余反映的問題:一是繳費群體和失業群體的不一致。二是失業保險金標準過低或者繳費標準過高。三是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功能的缺失。
一個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具有補償功能,而且還具有預防失業功能和促進就業的功能。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失業保險的預防失業功能和促進就業功能遠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這兩項功能,應該成為未來社會保障政策的重要內容。
從基金使用的角度看,失業保險基金除用于參保對象失業保險費用的發放外,還應該用于全體勞動者的失業預防和再就業促進。
在當前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預防功能和再就業促進功能逐漸得到重視。各地靈活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加強失業預警機制,和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信息傳遞等促進再就業機制的做法時常出現。但值得重視的問題:一是各地對失業保險的認識不一,做法不一,“靈活使用”有可能成為“盲目使用”或“隨便亂用”。二是要建立失業預防和再就業促進的長效機制,而不只是金融危機下的應急行為。這兩個問題的應對都需要政府政策的調控,具體包括:出臺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規范性文件,合理拓展失業保險制度的定義,重新界定失業保險制度的各項合理功能,規范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的程序和范圍,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
(三)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統籌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最大的問題之一,在于城鄉分割。政府應該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全盤考慮、綜合規劃,有效協調各方利益,將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落到實處;在未來10年特別是未來5年內,我國可以不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統一,但是一定要爭取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統籌。
當然有可能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實現了城鄉社會保障統籌,并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勞動力市場。那么,當更多的農民工流入城市并且居住下來之后,是否會形成城市就業的更大壓力呢?答案雖然不很明確但是也許是肯定的。以體力勞動者為主的農民工進城必然導致城市體力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減少,雖然由于進城農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而增加的消費有可能會擴大對勞動力的總需求,因此可能會擴大就業,但是這種消費增加所帶來的就業擴大常常不足以彌補這種減少,雖然腦力勞動者可能成為純受益者。從長期來看,如果農民工能夠在城市穩定下來,則其下一代新成長為勞動力后,會自然而然地增加城市勞動力的供給。
如果更為全面地理解失業的定義,則會發現,農民工如果不進城務工,他們在農村將繼續處于隱性失業的狀態,而隱性失業也是一種失業。這種因為制度性障礙而導致的隱性失業是一種不平衡狀態下的畸形失業,雖然不明顯,但對于我國勞動力市場的長遠發展極為不利,也與國家的城鎮化進程相背。
因此,統籌城鄉社會保障,讓農民工能在城市穩定下來,有利于城鄉統一勞動市場的建立,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有利于擴大就業。
來源:新華網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