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的責任?
針對住戶的煩惱,山西晉商律師事務所任顯斌律師認為:“居民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向路權所有單位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停止對自己居住權的侵害,并要求賠償噪音、采光、安全等帶來的損失。”
但實際上,“該告誰”這個問題,居民們還沒達成一致。而在“有關部門”層面,“誰該賠償”已經(jīng)各有說法。
記者從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稱“太原高速”)獲悉,東山過境高速公路最初是由太原市政府建設,在1996年10月27日通車后正式移交給山西高速公路系統(tǒng)管理。因此,工程建設所涉的占地、拆遷補償?shù)染唧w細節(jié),太原高速“并不知情”。
2007年之后曾數(shù)次參與協(xié)調此事的太原高速原路政大隊大隊長張貴生告訴記者:“按照當年修路的精神,拆遷都是太原市政府交由各級交通局去執(zhí)行的,補償也由交通部門落實到位。在原始檔案中我曾查到有一筆給東山煤礦的補償款,好像三四十萬左右。”
4號樓的居民也曾聽說過,當年政府對東山煤礦有過一筆一次性補償,但錢并未用于4號樓的安置。
東山煤礦副總經(jīng)理張克難否認了這一說法,他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原來有過一筆煤氣管道的補償款,但沒有對樓房進行過補償。”
《中國經(jīng)濟周刊》記者試圖查找當年補償款的相關資料,但由于年代久遠、領導調整、經(jīng)辦人離職等因素,未能如愿。
對于當年為何不對4號樓進行安置的問題,張克難以“前任領導經(jīng)辦,自己不清楚”為由匆匆結束了記者的采訪。
在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楊振峰拿出2008年太原市政府安委會印發(fā)的一份文件。文件明確東山煤礦為4號樓的主體責任單位,同時要求太原高速要做好隱患的治理。
“按照文件精神,我們2009年對這一路段的防撞護欄進行了加固,增設了隔音設施,共投入近3000萬元,目前在國內也可以說是最高標準。”楊振峰告訴記者。
2009年6月9日,太原市安監(jiān)局、太原市國資委(注:東山煤礦是由太原市國資委監(jiān)管的國有企業(yè))、太原高速、東山煤礦聯(lián)合召開了一次協(xié)調會。會上,關于4號樓的去留問題,亦明確了“必須拆除”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