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告校方索賠60多萬
去年9月,張琳和中學之間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在渝中區法院一審。
張琳認為,學校是封閉式管理,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
她說,所有高三學生都面臨巨大高考壓力,老師應當作適當的心理疏導,收走手機后,或表個態,或談個話,考試后叫她去辦公室處理問題,事情也不至于發展到這一步。監考老師收走手機后,沒有及時進行適當的處理,給她造成巨大壓力和恐懼。
據了解,張琳這一跳,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醫療、護理、營養、殘疾金等各項損失共計達133萬多元。學生及家長認為,學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60多萬。
校方表示,監考老師賴某發現張琳在用手機,收走手機,是考試紀律的要求,也是老師正常行使監考職權,沒有任何不妥,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學校方承擔3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