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否有責成二審焦點
今年初,校方不服上訴到市五中法院。二審中,雙方的意見沖突更加激烈。
校方上訴意見稱,不應當無限苛求、人為拔高學校的管理責任。首先,學生考試中違規使用手機,老師收走手機是職責所在。
其次,張琳在手機被收走后,并沒表現出心理和行為異常,學校和老師不可能預知她可能跳樓,對其心理疏導不具備前提,且可能反被同學誤解。
張琳的律師認為,在處理方式上,當事老師明知張琳是個情緒波動的學生,收走手機后對突發事件處理不及時、有效、合理,其不作為是一種冷暴力。臨近高考,學生壓力很大,學校有義務對學生進行心理疏導,緩解學生壓力。學生在冷風中等待一個多小時,跳樓行為與學校有緊密聯系,且足以證明學校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
二審判校方承擔3成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往往不能正確面對壓力和挫折,學校應當充分認識學生的心理特征,對學生可能出現的不良情緒及時進行疏導,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現。
監考老師履行職責收走手機并無不妥,但應當對張琳被收走手機后可能產生的心理壓力有所預見,在張琳詢問事情如何處理的情況下,告知其處理方式并做好心理疏導,以避免張琳產生不必要的心理壓力和過于悲觀的心理預期。
但監考教師收走手機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任由張琳獨自在空無一人的辦公室等待未知的處理結果,讓其陷入孤獨無助的境地,以致選擇跳樓輕生的極端行為。學校對可以預見、應當注意的事項未完全盡到相應義務,應對張琳的損害后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
重慶晨報記者 封璟 實習生 甘璟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