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唐慧律師認為判決書邏輯不通
終審判決書一方面認同勞教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非違法,另一方面又稱勞教決定不具法律效力。表述如此模棱兩可,不少律師和專家也提出了疑問。原被告雙方律師也都認為,此案在法律層面仍有很大的爭議和探討空間。
>>判決書
避談勞教決定是否違法
在二審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論焦點集中在“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實施勞教是否違法”上。唐慧的律師認為,湖南省勞教委“撤銷”了永州市勞教委的勞教決定,這是對唐慧勞教違法性的直接根據。永州市勞教委則堅持認為,勞教決定被撤銷是由于“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以及出于對唐慧女兒的人文關懷,并不違法,故不需賠償。
昨天的終審判決認定,唐慧多次嚴重擾亂國家機關和社會正常秩序,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官對永州市勞教委的辯護予以支持,即湖南省勞教委的撤銷決定的法定理由屬于《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目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根據永州市勞教委的答辯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是行政賠償的前提條件,“我委的行為不違法,當然無需賠償”。
然而,終審判決書隨后提到,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后,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其撤銷效力追溯至行政執法行為作出之日。故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的效力追溯至該決定作出之日。由此,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從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唐慧已經實施的9天勞教失去了法律依據。唐慧的索賠,依法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
勞教委律師:不違法就不應賠償
從以上判決內容來看,法官一方面認同勞教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非違法,另一方面又稱勞教決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表述如此模棱兩可,不少律師和專家也提出了疑問。昨天,原被告雙方律師也都認為,此案在法律層面仍有很大的爭議和探討的空間。
永州市勞教委的代理律師肖志雄表示,法院已經作出終審判決,自己不方便對本案再加評價,“判了肯定有原因”。肖律師始終認為,上級部門撤銷下級部門的行政行為,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兩方面的考量,“撤銷并不代表違法”,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和精神,不違法就不應賠償。
唐慧律師:終審判決并不完美
唐慧的代理律師徐利平則直言不諱地說,雖然唐慧勝訴,但這份終審判決并不完美,在法理和邏輯上都解釋不通,各種法規“相互雜糅”。徐利平分析,法官回避了勞教決定是否違法的問題,卻在此情形下判唐慧勝訴,反映了其內部對此案判決十分為難。而法官裁定永州勞教委賠償依據的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這一地方法規,“說明法官害怕引起內部反彈,借此堵住行政機關的嘴,以保護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