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公開開庭審理“南京親生母親餓死兩女兒”一案。此案進入法律程序后,母親樂某再次成為被關注的焦點,她為什么丟下兩個幼小的孩子一走了之?面對孩子的死,她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如今,被檢方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的樂某,站在法庭上的那一刻,她會怎么想,又將會如何替自己辯護?而現在她又一次懷孕了,孕婦的身份能否替她減輕刑罰?就算按照故意殺人罪判處了,又該如何執行?她即將出生的孩子該怎么辦?如何保證這個即將出世的孩子享有正常兒童的權利?
昨天,本報對這一系列的問題進行了簡單的梳理,引起了不少讀者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關注與探討。所以今天,我們對各界關心的問題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解讀。
以“故意殺人罪”對樂某提起公訴
2013年9月,兩個孩子的媽媽樂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南京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依據南京市檢察院查明的事實,犯罪嫌疑人樂某出生于1991年,今年22歲。2011年上半年起,樂某和男朋友李某共同居住在南京市江寧區麒麟街道泉水社區某新村,兩人共同撫養兩個女兒,一個孩子1歲,一個孩子2歲。
2013年2月,李某因為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樂某成為兩個女兒的唯一監護人。
4月下旬,樂某為兩個女兒預留了少量的食物和水后,將兩個孩子留在家中,用布條反復纏裹窗戶鎖扣,并用尿不濕夾緊主臥室門后,鎖上大門離家,從此未歸。
6月21日,社區民警發現兩個幼兒死在家中,因此案發。
經法醫鑒定,兩個孩子無機械性損傷和常見毒物致死的依據,不排除因脫水、饑餓、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
檢方認為,樂某明知兩個孩子沒有生活自理能力,在無人照料的情況下會饑渴致死,但直到6月21日案發都沒有回家,導致她們死在家中。因此,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樂某的刑事責任。
樂某會定何罪?
目前,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對樂某提起公訴,這是否意味著法院會以“故意殺人罪”對她定罪呢?對此,法律界人士出現了不同聲音。他們認為,樂某很有可能會以遺棄罪、虐待致人死亡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罪名一:遺棄罪
最高刑期:五年
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遺棄罪的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
罪名二:虐待罪
最高刑期:七年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或者強迫從事過度勞動等各種手段,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該罪主觀是出于虐待的故意,即有意識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與精神上的摧殘、折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或者連續折磨、摧殘家庭成員身心的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三:過失致人死亡
最高刑期:七年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主觀方面具有過失,包括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和后果。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四:故意殺人罪
最高刑:死刑
故意殺人罪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檢察院起訴書中,樂某被認定為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殺人罪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觀上卻放任這種危害行為的發生,從而導致當事人死亡。間接故意殺人罪,一般量刑在10年以上,情節嚴重的可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