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該如何服刑?
據悉,樂某目前已有三個月的身孕,對于這樣的孕婦,法院判刑后將會如何執行?新生兒又將如何安置?就此,記者采訪了馬龍律師。
記者:身為孕婦的樂某,判刑后如何執行?
馬龍:目前,樂某可以不予羈押,她可以住在家里或者法院指定的地方進行生產。但是,一旦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比如說生完孩子、病愈)而刑期未滿,則收回看守所羈押或收監執行。通俗地說,樂某在生產結束后,將繼續回到監獄服刑。
記者:新生嬰兒誰來撫養?
馬龍:孩子撫養可以交由其他監護人撫養,比如生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上三方都不行的情況下,孩子可以由社區或者村委會撫養。
女童餓死事件,悲劇可以避免
6月21日,江蘇南京江寧區泉水新村兩名女童被發現餓死在家中。
6月26日,來自北京、山東、河南的5名女律師向南京江寧區民政局、街道辦、公安局、婦聯四部門分別郵寄了一份《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上述四部門是否及時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向法院申請撤銷樂某的監護責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監護人。
申請人之一、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玉琴表示,“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應該從兒童最大利益出發,當家庭失去主要贍養人之后,國家應該進行干預,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尋找監護人。”
王玉琴介紹,1990年8月29日,中國簽署和加入了《兒童權利公約》。按要求,對于“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確定有效監護人。
7月3日,在北京舉行的南京餓童事件與兒童保護立法研討會上,與會的北京青少年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張雪梅認為,我國缺少一個以監護支持為中心的兒童福利體系,涉及監護的支持、監護的監督和監護人權利的撤銷和適用。
無法盡義務應撤銷監護權
南京餓死女童案發生后,有法律界人士建議:對于未成年人受害案件,應改自訴為公訴,因為兒童不能自己用法律保護自己。完善社區舉報機制,只要有人舉報,公安就介入調查,只要查明屬實,就提起公訴。情況屬實即判處有罪,剝奪監護權,將受害兒童交給民政部門福利機構代為照顧。對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并且相比同類犯罪行為,加重判決。
建議民政部門,成立專門機構進行兒童保護,聘請專業社工對于困境兒童進行照顧和心理治療,不僅僅只有孤兒需要福利院,更多的困境兒童,更多雖有父母卻形同沒有的兒童也需要社會福利機構的救助。
建議社區工作者們,更重視社區兒童生存狀況的查訪,發動居民積極舉報問題家庭,及時介入,用社會力量監督家庭。
一些法律專家還建議,對吸毒人員子女,社區、民政、公安等部門要承擔社會責任,對于不適合做監護人的父母,可積極尋找其他監護人,或者通過向法院提出申請,由單位、社區等部門來作為監護人。
□金陵晚報記者 陳菲
實習編輯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