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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民航界也屬首例 國際民航組織派員旁聽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及在中國內地首開先例,同時,在國際民航界也尚屬首例,因此,國際民航組織昨天也派員旁聽了庭審。
此次庭審的伊春空難飛行員刑責案件,是中國民航史上首例發生空難后飛行員幸存并被追責的案件,因此,引起業界和社會的高度關注。
另據了解,事故航班所屬的航空公司此前已被處以500萬元的罰款。據公開資料,事發飛機所屬的河南航空,前身為鯤鵬航空,其中方股東為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9月更名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伊春空難發生后,河南航空資不抵債破產,2010年8月,河南航空名稱被撤銷,恢復其原有名稱鯤鵬航空。
業內飛行員:首追刑責向飛行員提警示
一位不愿具名的飛行員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引發空難的原因有多種因素,很多時候是多種因素傳導引發空難,并非只是單一原因造成。
“沒有哪個飛行員愿意出事,航空安全對每個從業人員來講都是頭等大事。”這位飛行員指出,此次對飛行員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追責,實際上也向所有飛行員提出警示,即讓所有從業人員比以往更嚴格按照航空公司規定的飛行守則來執行飛行標準。
另一方面,在天氣、外界等多方面因素影響下,可能會令飛行員判斷失誤。對于飛行員在空難中到底應該負多大的責任,并追究怎樣的刑責,這在航空業尚屬首例,也需要法律、民航界共同進行探討。
首案至今才出現 部分因事故飛行員多遇難
從2004年至今代理過多起空難訴訟的律師郝俊波告訴北青報記者,空難的發生有許多因素,包括機組人員、天氣、地形條件等,許多空難的發生都與飛行員有或多或少的關系,按照規定飛行員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是因為空難一旦發生就很慘烈,飛行員也大都遇難,因此才沒有被追究責任。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伊春空難調查報告中,事故航班副駕駛朱建州沒有提醒機長保持最低下降高度平飛或復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調查組建議不再進行責任追究。
郝俊波稱,機長齊全軍被指控重大飛行事故罪,根據相關法律,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高淑英 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