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存在下列違規行為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要立即糾正并停止違規行為。
1.收費公路項目邊施工邊通車收取通行費、未交工驗收或交工驗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費的,要立即停止收費,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清理整頓。待項目交工驗收合格并按規定程序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收費。
2.對公路收費站(點)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費等非公路收費項目,以及收費公路與非公路收費項目實行捆綁收費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綁收費行為。
3.對擅自變更公路收費站(點)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內未能更正的,責令停止收費。
4.對違規擠占、挪用以及超范圍使用政府還貸公路通行費收入的,要嚴格依法追繳,確保其全額用于償還建設貸款和養護管理。追繳資金后,凡具備還清建設貸款條件的收費公路,應立即停止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