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精神疾病的治療是成體系的,度過急性期的患者本來可以回到社區進行康復治療,但目前由于國家財政投入不足,從社區確診到醫院治療再回到社區的完整救治體系并不健全,現在是發病后直接送醫院,出院后又回到家,這無疑導致了患者病情易反復發作。——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
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藥物治療急需納入政府的財政保障中,因為重性精神病患者大多需要終生服藥,但他們基本喪失了工作能力,沒有經濟來源,如果這部分人不能按時吃藥和堅持治療,肇事肇禍的風險也會加大。——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
患者權益
焦點二
應按比例安排患者就業
草案第51條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為精神障礙患者創造適宜的工作環境,對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績予以鼓勵”。
但當下出于被歧視、病恥感等原因,精神病患者對自己的病情多難以啟齒,甚至寧愿自己支付藥費,也不愿走公費報銷,以免被他人取笑,因此對于草案中的該條文,不論是精神病患者、醫務人員還是法律界人士都對其是否具有保障患者的正當權利不受侵犯、保證正當就業權等功效表示質疑。
“殘疾人保障法中有一條是各單位要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據此,精神衛生法應加入‘按比例安排精神病人就業’內容,如不安排的話就繳納保證金,精神病人也屬于殘疾人的一種,為什么在權利保障上不能同等對待呢?”唐宏宇說,每個單位應按照總人數的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這需要精神衛生法的配套細則進行明確要求。
>>觀點
一般精神障礙患者只要經過治療,且堅持服藥一段時間,即可回歸到正常的工作、學習中,即使是處于康復期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中,除了1/3很難治愈外,另2/3也可以回歸到社會中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實際只有1/5能回到社會的工作崗位中。回歸社會將大大降低其病情的反復發作性,但需要社會廣泛的尊重、接納和理解,法律中應有明確的引導性和可行性規定。——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