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黑車”、“黑導”和“黑駕”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嚴重擾亂“一日游”市場秩序,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無論是對于旅游者消費維權、還是對于政府行政管理都造成了極大困擾。針對上述問題,《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明確旅行社的名稱和許可證編號、導游員的姓名和導游證號、運輸車輛的車牌號碼、駕駛員的姓名,并就使用無合法有效資質旅游車輛、駕駛員及導游員的情形,做出了嚴格的違約責任規定。
遏制“黑社”、“黑導”及“黑車”、“黑駕”
第一條3.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資質的旅游車輛、駕駛員或導游員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條5、旅行社違反合同包車游約定安排合車游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出發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
“一日游”行程較為簡單,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容易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避免旅行社以調整行程、變更合同的形式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規定此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的,合同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以公平為原則分攤相應的費用。
不可抗力情形下不支持調整行程、變更合同
第三條1、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權解除合同。未實際發生費用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已實際發生費用的,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協商合理分擔,剩余費用退還旅游者。
據了解,“一日游”實踐過程中,旅行社與旅游者不簽訂合同的現象屢見不鮮,惰于為簡單的旅游活動商討復雜的合同內容是其因素之一。與《團隊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相比,《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示范文本)》無論從形式方面還是從內容方面都進行了簡化,將基本信息以表格的形式體現,將權利義務用責任承擔來體現,簡單實用,易為旅行社和旅游者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