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官員
官員八行為可引咎辭職
目前我國在環保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規有90多部。但在這么多的環保法規重重監管下,我國環境問題仍日益嚴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是,有的地方政府沒有對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甚至是不作為,縱容污染。”汪勁直言不諱。
相比較于此前對環保部門官員原則性的罰則,草案二審稿明確對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規定,并加大處罰力度。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如有8種違規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官員違規行為
1.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給予行政許可的。
2.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3.依法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4.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違反本法規定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件、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5.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
6.應當公開環境信息而不公開的。
7.將征收的排污費或者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