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言而有信
案例回放:2014年,張麗(化名)在烏魯木齊高新區一家商場購買煤氣灶,對售后服務的詳細內容未進行約定,兩天后,煤氣灶打不著火,張麗要求商場退貨。商場以既無相關法規、也沒進行約定為理由,拒絕了張麗的要求。張麗向烏魯木齊高新區工商局消保科舉報,在消保科工作人員的協調下,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張麗購買的煤氣灶由商家無條件進行維修。
新《消法》第24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北京大成(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煒說,新《消法》明確了消費者的優先退貨權利,同時要求買家承擔相應的運輸費用,從這一點來看,新《消法》實實在在地維護了消費者權益。
同時,新《消法》規定,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換、退貨等故意或者無理拖延的或者無理拒絕的,要依法處罰。這就從國家行政權力的層面保證了消費者"三包"權利的落實。
烏魯木齊高新區工商局消保科主任白曉寶介紹,新《消法》明確了消費者的優先退貨權,并擴大了"三包"規定的適用范圍。
“像張女士遇到這樣的事,在以前是沒有辦法處理的,新《消法》出臺后,對有質量問題商品的'三包'范圍擴大,涵蓋所有商品。這樣的法規出臺后,消費者所面臨的'三包'問題就迎刃而解了。”(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