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對投資者提出的涉及資本市場的八大方面熱點問題進行了集中回應。以下為回應全文:
一、證監會近期推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已經開始實施,但是深交所的16家暫停上市公司最后只退了2家,與預期差距很大,有的公司凈資產為負也將恢復上市,是不是存在“放生”、“該退未退”的情形?(IP:213.167.51.★)
答:為了進一步發揮退市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證監會積極推進退市制度改革,受到了廣大投資者的高度關注。從本質上說,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就是加強投資者保護的有力舉措。在本次退市改革中,滬深證券交易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了具體規則。大家知道,任何一項新的法律法規實施,必須留出必要的通告和準備時間,市場游戲規則變化必須確定一個過渡時期,引入新的退市標準,其計量也需要積累到一定時間,這樣才能保證市場參與各方的權利公平和機會公平。為了新舊退市制度之間的平穩銜接,兩家交易所立足投資者保護和“穩中求進”的原則,專門對存量和增量暫停上市公司予以區別對待,進行新老劃斷,作出妥善安排。新規則(即《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發布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適用原規則(即《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
滬深證券交易所對新規則發布前已經暫停上市的18家公司,根據原規則作出恢復或終止上市的決定,這意味著證券交易所在審議這18家公司恢復上市申請時,暫不考慮新規則中的新增退市指標,例如凈資產為負。在對這18家公司提出的申請恢復上市的審議過程中,專業機構出具了是否同意恢復上市的明確意見,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嚴格依據《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的相關規定,遵循上市委員會的審議規則和程序,對每一家恢復上市的申請材料進行了認定審議,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依據相關規則作出決定,做到該終止上市的就終止上市,該恢復上市的就恢復上市。證監會將對交易所的工作進行嚴格監督,堅決防止所謂“放生”、“該退未退”等情形的出現。
需要提請廣大投資者注意的是,本次恢復上市申請獲得審議通過的部分公司為有條件恢復上市,需在有關條件完全達到時,如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成或相關補償金到賬后才能恢復上市。另外,所有這些恢復上市公司仍然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有些可能已經披露,有的也可能尚未披露,投資者必須謹慎對待,高度警惕市場上惡意炒作所帶來的新增風險。如果發現恢復申請材料中有造假現象,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必須重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