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是個老股民了,能理解退市的好處,但是真要是我們這些小散戶買的股票公司退市了,我們應該怎么辦啊?對于保護退市公司小股東的利益,這次退市制度改革有沒有什么專門的安排?(IP:213.58.153.★)
答:證監會一貫高度重視投資者保護工作,特別是在退市工作中,始終恪守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堅持在反復調研、充分聽取市場各方意見和建議,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訴求的基礎上推進改革。本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專門做出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加強退市信息披露,通過提高披露頻率、完善披露內容及加強披露管理等方式強化退市風險警示機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退市風險。為了充分揭示退市風險,本次退市制度針對退市信息披露,按時間順序作了四方面的規定:第一,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前公告;第二,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一天公告;第三、退市整理期前二十五個交易日與最后五個交易日公告;第四、特別風險提示。
二是設立“退市整理期”制度,以利于投資者有更多的機會處理手中股票。退市整理期的設置,充分借鑒了國際成熟市場保護退市公司相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經驗和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做法,通過另板交易的方式,充分揭示和釋放相關退市風險,使投資者在公司終止上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
三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使公司“能上能下”、“能下能上”。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緩解退市壓力的重要途徑。終止上市公司通過改善經營、資產重組等方式,消除終止上市情形且達到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由證券交易所作出是否重新上市的決定。
四是為退市公司投資者提供股份轉讓服務。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可以轉入全國性場外市場系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使得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仍然有轉讓的渠道。
以上制度作為此次改革整體架構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和設計,體現了穩中求進的原則,既給予市場緩沖期以釋放風險,又通過一系列風險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降低新退市制度的實施成本,促使退市行為市場化、正常化、常態化。因此,即使投資者買的股票公司真的退市了,其在退市信息披露的不斷提示下,可以在退市整理期處理掉手中持有的股票,還可以在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通過全國性場外市場系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場外交易市場來予以轉讓。
與此同時,證監會一直在積極推動立法、司法部門逐步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和賠償機制,近期正在抓緊籌備成立專門機構,通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獲取股東資格并參與公司治理、行使股東權利、提起民事訴訟等,不斷強化投資者權益救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