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監會強調擬上市企業應該充分利用境內外市場,多渠道融資幫助企業發展,那么對于支持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發行上市,證監會采取了哪些措施?(網友IP:113.160.132.★)
答:境內股份有限公司擬到境外發行股份及上市,根據《證券法》、《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等相關法規,由證監會進行審核,并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012年12月20日,為了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支持引導境內企業充分利用境外市場和資源,證監會發布了《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指引》取消了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的一些條件和前置程序,降低了境外直接上市的門檻,精減了申請文件,簡化了審核程序,提高了審核效率,并將進一步解決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中遇到的難點問題,為境內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到境外市場直接上市融資提供了更為便利的條件。尤其是取消4億人民幣凈資產、5000萬美元融資額、6000萬人民幣年凈利潤的標準限制后,中小企業也可以直接到境外上市,不僅會有效滿足部分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豐富和暢通多種融資渠道,進一步體現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宗旨,同時也能分流一部分欲在A股上市的企業,緩解A股發行市場壓力。
下一步,證監會將密切關注《指引》的執行情況,并結合實踐,本著方便企業的原則,不斷完善相關配套規則,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境外融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