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幸福感”的政府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院長I程恩富
追求幸福是人生的永恒主題,也是一切人類活動的終極目的。幸福的主觀形式,即幸福感,是一種超越感官快樂的、深刻而持久的心靈快樂,其客觀實質是人生重大需要的滿足。
幸福不僅與主體自身狀況密切相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主要包括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
幸福不只看收入
在傳統視野中,收入的增加是提升幸福水平最有力的手段。近年來國內外學者通過實證研究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驗證。
其中,國際層面的研究表明,那些生活在富裕國家中的人們總體上比生活在貧窮國家中的人們更加幸福。而從國內層面來看,在一國之內,較高收入群體普遍比較低收入群體體驗到更多的幸福。尤其在欠發達國家中,居民個人收入與主觀幸福感的相關性要更強一些。
就業也是影響幸福的一個重要因素,無論是對個人失業和普遍失業的研究都表明,失業會給人們的幸福感帶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因為工作不僅是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且還是自尊感、自信心以及生活意義的重要來源,所以即使是在瑞士、丹麥、瑞典這樣典型的高福利國家,失業也仍然會使人們的幸福水平大大降低。
政治不僅能夠通過對經濟、文化的反作用間接影響人們的幸福感,其自身也是影響幸福感的重要因素。研究顯示,人們的幸福水平受他們生活于其中的政治制度類型的影響,生活于憲法民主制度中的人們更為幸福,同時,廣泛的政治權利和民主的政治程序對公民的幸福水平也具有直接的影響作用。
公民的立法提案權、選舉權、投票權等政治權利越廣泛,行使權利的方式越直接、效果越直觀,那么公民的幸福水平就越高。
近年來,心理學家們對主觀幸福感的跨文化研究顯示了主觀幸福感的文化差異,證實了文化也是影響主觀幸福感的重要因素。
文化對主觀幸福感的影響主要通過兩個途徑:通過影響個體評判幸福的標準來影響主觀幸福感;通過影響個體的社會心理取向來影響主觀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