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零售業在發展過程中,也曾出現過零售商濫用優勢地位,大幅向供應商收取費用的情況。而日本在這種環境下,健全了有關法律法規方面,他們也有一些值得借鑒的經驗。
1954年,針對的是大型百貨店,日本制訂了《百貨店業中的特定不公平交易方法》。
1991年,隨著大賣場的出現,大規模濫用優勢問題幾乎擴展到所有業態。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1954年的法律提出了一個解釋,并公布了一個《流通及交易習慣指導方針》。從法律上把五種現象規定為大型零售業濫用優勢地位行為。
1993年以后,日本引發了大規模價格戰,由于零售商大幅促銷、打價格戰,前臺利潤薄了,零售商開始頻繁地向供應商收取費用,而收取費用的直接后果就是供應商又要繼續加高價格,雙方矛盾愈演愈烈。
經過多年的討論,日本的相關部門廢除了1954年和1991年的法律,在2005年重新制定了《關于確保零售業公平采購交易—限制大規模零售業濫用其優勢地位的法規》。通過一系列的法規對大規模零售企業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做出了非常清楚的界定,把大規模零售商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由過去的五種擴大到十幾種,對違反法律的行為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仲裁,進行嚴厲處罰。
首都經貿大學營銷系主任陳立平:“日本明確提出17種現象為濫用優勢地位。其中的他還對濫用優勢地位性質做出了規定,那么濫用優勢地位收取入場費當中最惡劣的一種現象,就是把收取的各種各樣從生產廠家,供應商收取各種各樣的費用作為零售商業發展的,作為零售商經營利潤。”
進場費是一個中國式的“商業怪胎”,急需引導中國的商業流通往正常軌道上發展。換句話說,收取進場費的做法不僅推高了物價,也造成企業自身效率和收益低下,是一個高成本、低效率的經營模式。雖然現在以進場費為主的商業模式仍然有著一些盈利空間。但是從長遠來看,這并不符合零售業正常的發展方向。
超市發營運部總監助理趙萌認為:“不關注產品特色、不關注顧客需求,只關注收費多少的這些零售商,我覺得到那個時候就可能會被消費者像垃圾一樣遺棄。如果我們要發展、要未來的話,我們必須逐步壓縮這個通道費用的比例才可以。這個我們自己非常清楚。”
長江商學院副院長滕斌圣說:“你賣的產品對于消費者創造一個什么樣的價值,這是最根本的,如果消費者在你這里買不到他想要買,同時也是物美價廉的東西,這個渠道就是沒有價值的。更重要還是把經營能力提高上去,增加周轉的速度,能夠賣的產品真正是消費者所需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