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是否可控?
隱患局部存在,總體上安全可控
城投債交易遇冷,地方債發行出現部分流標……一些地區和行業存在的債務規模較大、債務負擔較重等風險隱患,近段時間引來一些擔憂,但個別單位出現的償債困難或風險隱患,并不構成系統性或全局性的風險。
7月28日,山東省審計廳公布的數據顯示,至2010年底,山東省市、縣兩級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即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與地方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為37.44%,加上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債務率為46.15%,低于國際普遍采用的100%的警戒線。
“從總量上來看,山東省地方債為4752.19億元(不含青島),占全國地方債務總額的4.4%。這與山東經濟大省的地位和經濟發展速度是匹配的。”山東省審計廳副廳長黃利明說。
而在中部地區的安徽,至2010年,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債務率為35.49%,加上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債務率為48.05%。
從審計結果看,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至2010年底,我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為52.25%。如果按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全部轉化為政府償債責任計算,債務率為70.45%。
再從債務余額與政府可支配的公共資源對比來看,除財政收入外,我國地方政府擁有固定資產、土地、自然資源等可變現資產比較多,可通過變現資產增強償債能力。
事實上,30多年來,地方通過自身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償債能力不斷提高,償債條件不斷改善,逾期違約率一直處于較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