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偏好:準備上市的公司
新《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的重新修訂,對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為清晰的舞臺。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領域,私募基金的參與都透明得多。
無論國內還是國外,通常私募基金最偏好的投資對象是具有上市潛能的企業,即Pre-IPO型企業,因為私募基金最好的退出方式之一或者是通過上市退出或者是被其他大型機構并購退出,因為這些企業多半已經發展的較為成熟,距上市時間普遍不會太長,投資這樣的企業會增加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其他企業也有足夠的并購動機。
除了關注準備上市的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業務開始在上市公司展開。私募增發(PIPE)、并購基金(Buy鄄outs)有加速的趨勢。
根據運作方式的差異,目前在中國經濟區域內活動的各種私募基金基本可以分為四類,即外資背景型、政府主導型、券商背景型和民營型。在我國目前的各種投資活動中,最為活躍的是外資背景型的基金,一些知名的成功案例也多是由外資背景的私募基金運作的,如蒙牛、無錫尚德、盛大網絡、李寧等,他們的身后大都是一些赫赫有名的國際私募基金,如KKR、凱雷、華平、摩根、新橋、英聯、黑石等。國內的本土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具有本土金融機構或者政府背景的,如鼎輝國際、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等,券商背景的一些信托公司、咨詢公司,如平安信托等,還有一些民營型的創業投資公司等。
總體而言,國內的私募基金與成熟的外資私募基金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
前景分析:合法化出路
一直以來,私募基金往往都被視為是處于監管的空白地帶或者灰色地帶,雖然已經有運作比較規范的信托模式,但其他大量的以委托理財等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仍然處于灰色地帶,魚龍混雜,良莠不齊。長期以來的模糊定位不可避免的帶來了許多問題。
目前在我國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私募基金已經可以采取多樣化的組織形式,例如可以采取信托制、契約制和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目前的運作已經較為規范的方式是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一般由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由資產管理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作為投資顧問合作設立,這些信托計劃產品還引入托管銀行;除了這些已經公開并且比較規范的信托產品計劃以外,還存在以工作室、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和投資管理公司等的名義,以委托理財方式為其他投資者提供投資服務的私募基金,而且大多以操作投資者個人賬戶的方式進行運作,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對這種運作方式進行規范。2006年8月27日,人大通過《合伙企業法》,使得在我國以公司制的形式組織私募基金也已經沒有法律障礙。現在需要加強的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的立法,使其真正生活在陽光之下。
(本組稿件據巴曙松、王文強主筆的《中國私募基金生存狀態管窺》,有刪節)